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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巩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并加深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本着进一步拓展两国文化关系的意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致力于加深对对方国家文化的了解,并进一步发展在各个领域和各个级别上的文化合作和伙伴关系。 第二条 为更好地介绍对方国家的文化、艺术、文学和相关领域的情况,缔约双方将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在以下几方面相互提供帮助: (一)艺术家和艺术团的访问演出; (二)举办展览,组织演讲、讲学和放映电影; (三)组织文化艺术界各类人员,尤其是文学、音乐、表演艺术和美术领域的人员互访,合作举办会议以及类似活动; (四)促进出版业、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领域的接触,鼓励进行上述领域专业人士和资料的交流; (五)翻译文艺、科学和专业作品。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努力为所有感兴趣者提供广泛了解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化、文学和历史的机会。这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的文化交流。缔约双方支持对方国家的官方、民间机构及地方政府举办并积极参与在本国实施的文化教育的合作与交流,并为其提供便利。 二、为了在对方国家,尤其是在中小学、大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成人教育)推广本国语言,缔约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介绍并派遣教师和专家; (二)提供教科书和教学资料,合作编写教材; (三)支持本国教师和学生参加由缔约方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进修班并就外语教学的现代技术交流经验。 三、缔约双方努力以适当方式,在各自国家的教科书里介绍对方国家的历史、地理和文化知识,以便更好地促进相互了解。 四、缔约双方将努力通过各自的广播和电视媒体介绍并推广对方语言。 第四条 缔约双方支持在科学、教育(包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校以外职业培训以及成人培训机构、学校教育和职业教育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教育、研究、管理部门)、图书馆、档案馆以及文物保护方面广泛开展合作,鼓励两国上述有关机构开展以下活动: (一)在所有共同关心的领域内开展合作; (二)支持互派代表团和个人进行信息和经验交流,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和研讨会; (三)支持互派科学家、高校管理人员、教师、博士生、大学生进行考察、学习和研究; (四)尽可能为使用档案馆、图书馆和从事科学研究的资料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提供便利,支持在科研、资料收集和档案复印方面开展交流; (五)鼓励交换用于科学、教育和教学法方面的文献、教学信息资料、教具和用于教学研究的影片,并举办相关的专业展览会; (六)促进两国高校和其他文化、科学机构之间的关系; (七)开展在历史文化古迹的维护、修复和保护领域的合作。 第五条 缔约双方努力在各自可能的范围内向对方国家的学生和科学家提供奖学金,以资助其参加培训、进修和研究工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认为,加强经济领域专业人士和高级官员的培训将有利于加强双边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积极支持这方面的合作,并认为有必要就此进一步协商。 第七条 缔约双方认为,两国在成人教育领域的合作为加深双边关系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缔约双方将努力支持这方面的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可能的范围内支持两国有关机构在电影、电视和广播领域内的合作。双方也支持有益于实现本协定目的的电影和其他视听媒体作品的生产与交换。双方鼓励图书和出版业的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社会团体和协会之间直接接触和开展合作。缔约双方鼓励这些非官方组织实施符合本协定宗旨的项目。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青年和青年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运动队之间的接触并努力促进在体育领域内包括中小学和高等院校之间的体育合作。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支持和鼓励两国地区和地方之间开展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一、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和在共同商定的条件下,为对方国家在本国设立文化机构并开展活动提供方便。 二、本条第一款中的文化机构是指:文化学院、文化中心及其他全部或部分依靠公共支出资助的科研、高等教育、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教师培训进修、成人教育、图书馆、阅览室等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