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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01
【实施时间】 2005-11-01
【法规编号】 134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接上页]

  十四、为文化中心工作的专业人员及其配偶不需要工作许可。
  
  十五、为了自身保护和方便工作,驻在国主管部门应向文化中心专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颁发可辩认其工作职务的身份证件。颁发身份证不与外交优先权和豁免权挂钩。
  
  十六、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允许符合本附件第十二条中的条件并拥有派遣国国籍的专业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驻在国国内享受旅行自由。
  
  十七、在遵守驻在国现行海关管理条例和遵循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双方文化中心可免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税进口文化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用品、装饰和展览物品(适当数量的画册、海报、节目单、图书、光盘、唱片及技术教学用具、各种介质的视听材料)、日常工作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办公材料。上述物品亦可免税复运出境。享受免税进口的物品必须在补交税款并在符合驻在国对出售上述免税物品规定的条件下,方可有偿或无偿转让。
  
  十八、缔约双方允许在文化中心工作的专业人员及其家属可免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税进口下述物品:
  
  (一)在到任一年期内,为在驻在国定居所需的迁居物品。这些物品必须在迁居之前使用至少半年。
  
  (二)个人自用物品。
  
  (三)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生活所需医药品。
  
  (四)符合驻在国有关邮寄包裹规定的重量和价值限额的赠品。
  
  工作人员在其任期结束后,可将上述物品复运出境。免税进口的迁居物品在补交税款和使用至少一年以后方可出售。本条款只适用于在任职期间的派遣国工作人员。
  
  十九、歌德学院北京分院截止到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可免税进口合理数量的公用机动车辆。在华居住一年以上,拥有派遣国国籍的工作人员每户可免税进口一辆机动车。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后,歌德学院北京分院在中国享受的免税物品中不再包括机动车辆。中国设在柏林的文化中心截止到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亦享受对等待遇。
  
  二十、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文化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收规定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相关规定外,按驻在国法律执行。
  
  二十一、双方同意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二○○一年七月十二日签署的《中德社会保险协定》。
  
  二十二、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减免以下税务:
  
  (一)免除文化中心拥有、使用并用来开展活动有关房地产的直接税款,即(联邦和州级的)国家税和地方税。
  
  (二)在互惠对等的条件下,免除文化中心有偿或无偿获得地产相关的直接税款,即(联邦和州级的)国家税和地方税。
  
  (三)在对等原则下,减免由文化中心提供服务的营业税。
  
  二十三、必要时,双方可就文化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税务的其它问题通过交换照会的方式另行解决。
  
  二十四、专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在驻在国居住期间,驻在国应提供以下保障:
  
  (一)在发生国内和国际危机时,双方政府将保障在符合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其他规定的基础上,向他们提供同其他外国专业人员同等返回本国的便利。
  
  (二)因公众动乱而导致上述人员财产受到破坏或损失的情况下,保障他们普通国际法所赋予的权利。
  
  二十五、在获得驻在国建设许可证后,并且在符合其市政规划的情况下,按照本协定设立的文化中心,可由派遣国决定其建筑和装修的设计和施工,并交予其自己选定的公司实施。具体实施细节另商。
  
  二十六、在各自国内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文化中心的设备,包括技术仪器和资料,在缔约双方的领土上应受到尽可能的保护。
  
  二十七、如有必要,为便于处理行政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双方可在兼顾各自惯例的基础上通过换文另行协商。
  
  二十八、关于因本协议所出现的所有文本解释和内容实施方面的问题,缔约双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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