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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为国内独立的文化产业和非正规产业部门活动能有效获取生产、传播和销售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的手段采取的措施; (四)提供公共财政资助的措施; (五)鼓励非营利组织以及公共和私人机构、艺术家及其他文化专业人员发展和促进思想、文化表现形式、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的自由交流和流通,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激励创新精神和积极进取精神的措施; (六)建立并适当支持公共机构的措施; (七)培育并支持参与文化表现形式创作活动的艺术家和其他人员的措施; (八)旨在加强媒体多样性的措施,包括运用公共广播服务。 第七条 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措施 一、缔约方应努力在其境内创造环境,鼓励个人和社会群体: (一)创作、生产、传播、销售和获取他们自己的文化表现形式,同时对妇女及不同社会群体,包括少数民族和原住民的特殊情况和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 (二)获取本国境内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各种不同的文化表现形式。 二、缔约方还应努力承认艺术家、参与创作活动的其他人员、文化界以及支持他们工作的有关组织的重要贡献,以及他们在培育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方面的核心作用。 第八条 保护文化表现形式的措施 一、在不影响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前提下,缔约一方可以确定其领土上哪些文化表现形式属于面临消亡危险、受到严重威胁、或是需要紧急保护的情况。 二、缔约方可通过与本公约的规定相符的方式,采取一切恰当的措施保护处于第一款所述情况下的文化表现形式。 三、缔约方应向政府间委员会报告为应对这类紧急情况所采取的所有措施,该委员会则可以对此提出合适的建议。 第九条 信息共享和透明度 缔约方应: (一)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四年一度的报告中,提供其在本国境内和国际层面为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所采取的措施的适当信息; (二)指定一处联络点,负责共享有关本公约的信息; (三)共享和交流有关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信息。 第十条 教育和公众认知 缔约方应: (一)鼓励和提高对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重要意义的理解,尤其是通过教育和提高公众认知的计划; (二)为实现本条的宗旨与其他缔约方和相关国际组织及地区组织开展合作; (三)通过制定文化产业方面的教育、培训和交流计划,致力于鼓励创作和提高生产能力,但所采取的措施不能对传统生产形式产生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 公民社会的参与 缔约方承认公民社会在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方面的重要作用。缔约方应鼓励公民社会积极参与其为实现本公约各项目标所作的努力。 第十二条 促进国际合作 缔约方应致力于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创造有利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条件,同时特别考虑第八条和第十七条所述情况,以便着重: (一)促进缔约方之间开展文化政策和措施的对话; (二)通过开展专业和国际文化交流及有关成功经验的交流,增强公共文化部门战略管理能力; (三)加强与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及其内部的伙伴关系,以鼓励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四)提倡应用新技术,鼓励发展伙伴关系以加强信息共享和文化理解,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五)鼓励缔结共同生产和共同销售的协定。 第十三条 将文化纳入可持续发展 缔约方应致力于将文化纳入其各级发展政策,创造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并在此框架内完善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十四条 为发展而合作 缔约方应致力于支持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减轻贫困而开展合作,尤其要关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推动形成富有活力的文化部门: (一)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产业: 1.建立和加强发展中国家文化生产和销售能力; 2.推动其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更多地进入全球市场和国际销售网络; 3.促使形成有活力的地方市场和区域市场; 4.尽可能在发达国家采取适当措施,为发展中国家的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进入这些国家提供方便; 5.尽可能支持发展中国家艺术家的创作,促进他们的流动; 6.鼓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展适当的协作,特别是在音乐和电影领域。 (二)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开展信息、经验和专业知识交流以及人力资源培训,加强公共和私人部门的能力建设,尤其是在战略管理能力、政策制定和实施、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