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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就本条而言,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得在该组织成员国已交存文书之外另行计算。 第三十条 联邦制或非单一立宪制 鉴于国际协定对无论采取何种立宪制度的缔约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对实行联邦制或非单一立宪制的缔约方实行下述规定: (一)对于在联邦或中央立法机构的法律管辖下实施的本公约各项条款,联邦或中央政府的义务与非联邦国家的缔约方的义务相同; (二)对于在构成联邦,但按照联邦立宪制无须采取立法手段的单位,如州、成员国、省或行政区的法律管辖下实施的本公约各项条款,联邦政府须将这些条款连同其关于采用这些条款的建议一并通知各个州、成员国、省或行政区等单位的主管当局。 第三十一条 退约 一、本公约各缔约方均可宣布退出本公约。 二、退约决定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文件交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处。 三、退约在收到退约书十二个月后开始生效。退约国在退约生效之前的财政义务不受任何影响。 第三十二条 保管职责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作为本公约的保管人,应将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所有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退约书的交存情况通告本组织各会员国、第二十七条提到的非会员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以及联合国。 第三十三条 修正 一、本公约缔约方可通过给总干事的书面函件,提出对本公约的修正。总干事应将此类函件周知全体缔约方。如果通知发出的六个月内对上述要求做出积极反应的成员国不少于半数,总干事则可将公约修正建议提交下一届缔约方大会进行讨论或通过。 二、对公约的修正须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三、对本公约的修正一旦获得通过,须交各缔约方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四、对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修正案的缔约方来说,本公约修正案在三分之二的缔约方递交本条第三款所提及的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此后,对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该公约修正案的缔约方来说,在其递交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本公约修正案生效。 五、第三款及第四款所述程序不适用第二十三条所述政府间委员会成员国数目的修改。该类修改一经通过即生效。 六、在公约修正案按本条第四款生效之后加入本公约的那些第二十七条所指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未表示异议,则应: (一)被视为经修正的本公约的缔约方; (二)但在与不受修正案约束的任何缔约方的关系中,仍被视为未经修正的公约的缔约方。 第三十四条 有效文本 本公约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制定,六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登记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公约将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要求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附件: 调解程序 第一条 调解委员会 应争议一方的请求成立调解委员会。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委员会应由5名成员组成,有关各方各指定其中2名,受指定的成员再共同选定1名主席。 第二条 委员会成员 如果争议当事方超过两方,利益一致的各方应共同协商指定代表自己的委员会成员。如果两方或更多方利益各不相同,或对是否拥有一致利益无法达成共识,则各方应分别指定代表自己的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成员的任命 在提出成立调解委员会请求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如果某一方未指定其委员会成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可在提出调解请求一方的要求下,在随后的两个月内做出任命。 第四条 委员会主席 如果调解委员会在最后一名成员获得任命后的两个月内未选定主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可在一方要求下,在随后的两个月内指定一位主席。 第五条 决定 调解委员会根据其成员的多数表决票做出决定。除非争议各方另有约定,委员会应确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委员会应就解决争议提出建议,争议各方应善意考虑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第六条 分歧 对是否属于调解委员会的权限出现分歧时,由委员会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