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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口计生规[2008]4号
【颁布时间】 2008-11-21
【实施时间】 2008-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4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3项)

  
  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号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审核
  
  02号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界定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
  
  03号市人事局调干过程生育二孩人员计划生育情况核实
  
  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审核
  
  一、审批内容
  
  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审核初审。
  
  二、设定依据
  
  国家计生委《关于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国计生人字〔1989〕63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我市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机构计划生育部门及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能够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专业工龄达15年,或工龄30年以上、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0年以上者;
  
  (二)已调离计划生育部门,或已离、退休人员,符合以上条件者;
  
  (三)在两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法律依据:《关于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第一条。
  
  说明:
  
  1.专业工龄是指专职从事计生工作的年限,按周年计算。
  
  2.原在其他部门主要从事计生工作,后调入计生部门工作的人员,在原单位所从事计生工作的年限,可作为计生专业工龄合并计算。
  
  3.从计生部门调离后又回到计生部门工作的人员,其计生专业工龄可合并计算。
  
  4.计生部门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完成后仍回计生部门的,其学习时间可计入计生专业工龄。
  
  5.全休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可连续计算计生专业工龄;超过一年的,以年为单位从计生专业工龄中扣除(因公致病、致伤者除外)。
  
  五、申请材料
  
  (一)《授予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人员审批表》(2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盖章);
  
  (二)大一寸正面免冠近照(2张);
  
  (三)有人事权的非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有人事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证明(证明该人员专职从事计生工作时间、单位现有人数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四)有人事权的非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有人事权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计生专职干部的通知或聘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授予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人员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1号市人口计生局办事窗口或各区人口计生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市人口计生局网站(http://www.szrkj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人口计生局。
  
  法律依据:《关于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第四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人口计生局初审后转报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律依据:《关于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第四条。
  
  九、审批程序
  
  (一)向区人口计划生育局递交申请材料;
  
  (二)区人口计划生育局审核汇总加具意见报送市人口计划生育局;
  
  (三)市人口计划生育局加具意见报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十、审批时限
  
  申报资料齐全的,审核上报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得《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个人,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奖励和待遇。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界定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
  
  一、审批内容
  
  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界定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关于界定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的通知》(粤计生委〔2002〕79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生〔2002〕39号);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配备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工作的通知》(深计生〔200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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