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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全家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二孩生育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如无二孩生育审批表,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二孩的政策依据证明); (六)节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已落实结扎的,提供本市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深圳市节育手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1份(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3.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对于存在非婚生育、不够间隔生育等情况的申请人,另需提供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足额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6.其他情况生育二孩,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法律依据:《关于在调干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第五条;《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51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法律依据:《关于在调干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第五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律依据:《关于在调干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第五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核对原件,对资料齐全的留复印件并出具收文回执;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不齐全、内容不一致等需补充资料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补全资料后,重新计算核实工作的期限;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返回窗口领取证明或通知; (二)窗口将申请人复印件资料交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监督管理处核实; (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监督管理处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对未发现有超生现象符合调入计划生育条件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发现有超生现象不符合调入计划生育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要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核实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计划生育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持有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招调迁户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