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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口计生规[2008]4号
【颁布时间】 2008-11-21
【实施时间】 2008-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4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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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是指市、区、街道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含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所核定的编制内的在编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站)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中设立计划生育专职工作岗位,并下文任命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二)计划生育工作兼职人员是指区、街道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政领导;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中没有设专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而从事计划生育具体工作的人员;
  
  (三)除区、街道外,有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再配备计划生育工作兼职人员。
  
  法律依据:《关于界定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专职人员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说明申请核准事项的单位公函;
  
  2.市、区编制部门关于单位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批复;
  
  3.申报人员的编制名册;
  
  4.本单位下发的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任命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享受计划生育岗位津贴专兼职人员核准表》(3份)。
  
  (二)设立兼职人员的单位需提供:
  
  1.说明申请核准事项的单位公函;
  
  2.申报人员的编制名册;
  
  3.本单位关于计划生育兼职人员的任命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享受计划生育岗位津贴专兼职人员核准表》(3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享受计划生育岗位津贴专兼职人员核准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1号市人口计生局办事窗口或各区人口计生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市人口计生局网站(http://www.szrkj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一)市直机关和市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市人口计生局办理;
  
  (二)区财政拨款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在所在的区人口计生局办理;
  
  (三)市行政机关各区分局在各区人口计生局办理。
  
  法律依据:《关于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配备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工作的通知》。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直机关和市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核准工作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区财政拨款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站)核准工作由所在的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市行政机关在区设的分局也由各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津贴由各区负责。
  
  法律依据:《关于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配备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工作的通知》。
  
  九、审批程序
  
  (一)符合享受计划生育专兼职岗位津贴的人员由单位分别向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核准;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取回核准表格。
  
  十、审批时限
  
  申报单位资料齐全的,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核准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关于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配备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工作的通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证件,有效期至被核准人员离开计划生育专兼职岗位为止。
  
  法律依据:《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人员可享受计划生育专兼职岗位津贴。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人事局调干过程生育二孩人员计划生育情况核实
  
  一、审批内容
  
  市人事局调干过程生育二孩人员(怀孕)计划生育情况核实。
  
  二、设定依据
  
  (一)《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之《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二)《关于在调干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深人发〔1999〕27号)第五条;
  
  (三)《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7〕1号)第二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调动人员,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法律依据:《关于在调干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第五条;《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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