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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8]102号
【颁布时间】 2008-11-21
【实施时间】 2008-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4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经济补偿金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8〕289号)精神执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2004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改制方案,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
  
  县(市)政府要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规定的有关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搞好职工培训,提高职工转岗转业的能力,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七)落实好各项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改革发展。改革后粮食购销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仍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并享受当地企业改制有关优惠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企业出售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在留足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20%的房屋维修基金后,剩余部分全额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安置。
  
  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免征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7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以前,继续执行现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革和产权转让过程中需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以及土地、房产、水电、交通工具、通信设施过户等相关手续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行政性收费一律免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需交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
  
  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支出的改革成本要予以冲减国有资本。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资产不得无偿占用或拆除,确需他用或拆除的要给予足额经济补偿。涉及的不良资产核销、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清产核资等事项,要报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审核,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执行,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八)做好粮食收购贷款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博州分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的粮食企业所需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抓好企业诚信建设,提高信用等级,争取并利用好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支持。
  
  二、积极培育粮食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九)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在深化改革的同时,要以发展粮食产业化和培育粮食市场主体为抓手,做大做强粮油加工企业及以粮油为主的相关产业。加快优质粮油基地建设,大力发展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使农民在粮食产业化经营中得到实惠。把培育粮食合作组织和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完善粮食产业化的重要措施,推动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的有机结合,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加农民收入。成立由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局、农业局、农业发展银行等单位组成的粮食产业化领导小组,加强对粮食产业化工作的领导。
  
  (十)财政、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相关企业要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粮油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涉粮类自治区级专业化龙头企业的项目贷款贴息以及现有粮食仓库的维修。各县(市)政府也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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