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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 结合城市规划建设,以实施退城进郊、土地置换为主要形式,盘活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城区的土地等存量资产。凡需要搬迁的城镇粮站(库),在实施搬迁的过程中,要先建后搬,且新建仓容量不少于原仓容,原仓库置换的资产要全部用于新库建设。 (十二) 大力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工程。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工程,并把它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发挥城乡结合、以城带乡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土地、房产、人才和经营等优势,以现有粮站为基础,大力发展“农村粮油服务社”、“放心粮油店”等农村经营服务组织和粮食经纪人,以为民、便民、利民为目标,以服务农民生产、生活为重点,积极拓展服务项目,不断开拓发展空间,不断扩大放心粮油产品覆盖面,确保农民食用粮油安全。继续完善和发展面向农民的粮食代购、代销、代储存、代加工和兑换业务,扩大业务范围,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活跃农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服务。 三、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十三) 建立需求导向型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坚持“立足州内,略有节余”的方针,实现自治州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紧平衡的宏观调控目标,积极探索保障粮食安全的长效机制,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保持粮食市场稳定。 (十四) 加强粮食预警体系建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展好社会存粮等情况的调查,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分析和预测粮食供求形势,确保自治州粮食供应。制定并落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粮食供应应急预案》,从调销渠道、运输体系、加工能力、应急供应办法等方面制定更加可行的配套措施。健全和完善粮食应急机制,加强预警监测工作,做到组织有保障、人员有责任、物资有储备、应急能启动,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实施,增强各级政府对突发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粮食供应万无一失。 (十五) 各县(市)政府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上,既要重视粮食收购,又要重视粮食销售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逐步形成合理、客观、完善的价格机制。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种所有制主体从事粮食经营,促进多元化竞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研究和把握市场规律,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利润”的原则,随行就市,顺价销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法规、政策,不折不扣地把自治区粮食直补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 (十六) 发挥储备粮的调节作用。认真贯彻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政府令133号),在管好自治区级粮食储备的基础上,根据粮食供求状况,建立州级粮食动态储备,提高粮食调控能力。要切实做好储备粮的入库、轮换等管理工作,逐步改善仓储条件,降低储粮费用,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关键时候调得动、用得上。 (十七) 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支持粮食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做好全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使统计数据和调查成果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十八) 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要进一步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意见》(新政发〔2005〕54号), 做好粮食市场监管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和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企业的指导、服务、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掺杂使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质监、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粮食加工、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管、检验检疫、卫生防疫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