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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颁布时间】 2007-06-18
【实施时间】 2007-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4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3.代办处不得收取港、澳、台法人及个人直接由境外汇交的专利费用。
  
  七、专利费用收取程序
  
  (一)接收专利费用的方式
  
  代办处可接收银行、邮局汇寄或面交至代办处的专利费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专利缴费日的确定
  
  专利缴费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九十一条第三款、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时,银行汇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代办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通过邮局汇款缴费时,邮局汇单中未写明正确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专利汇款,代办处可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保留原汇款日。
  
  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代办处的专利费用,以收到日为缴费日。
  
  面交支票未能兑付而被银行退回,且属于交款人责任未及时更换支票的,以更换支票日期为缴费日。
  
  (三)专利收费的记账
  
  对于收缴的各种专利费用,代办处应当使用由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以下简称收费系统)记账。每日应建立面交、邮局、银行记账卷、特殊凭证卷(X卷H卷)。工作需要时,可建立更正卷(J卷)。收费系统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其操作手册或有关说明。
  
  代办处应当将面交的专利费用当日记账。对通过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缴费信息完整的,应当日记账,原则上不超过次日(节假日、法定休息日顺延)。
  
  面交专利费用的,应由缴费人当面核实记账数据。发现数据有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相关数据,如金额有误应重新打印收据,代办处应将包含错误信息的收据收回作废。当日面交收费结束后,应输出面交数据复核单,依据缴费凭证检验复核单中的数据及收据号。发现数据有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相关数据。修改后,由复核人员(不得是负责数据采集的同一人员)复核数据。必要时,应通知缴费人更换收据。
  
  通过银行或邮局汇款的,应每日按卷号输出数据复核单,依据缴费凭证检验复核单中的数据。发现数据有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相关数据,修改后方可通过复核正式记账,并批式打印收费收据。打印后需要更改收据号的,可利用收据号修改管理功能或相关说明的方法修改收据号。
  
  (四)直接退款
  
  通过邮局、银行汇款缴费时,汇单中未写明正确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专利汇款,代办处应及时办理直接退款,退款时应注明退款原因。
  
  邮局直接退款,应做好记录以备查询。
  
  银行直接退款,应建立特殊凭证卷(H卷)做记账处理。
  
  (五)专利收费收据的处理
  
  收据第一联(棕色)在记账后应按序排列,寄交专利局收费处。
  
  收据第二联(黑色)在记账后盖章,面交或寄交缴费人。寄交收据时,应采用挂号信函并记录发函日期和挂号号,以备查询。
  
  收据第三联(蓝色)在记账后盖章,并与记账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合订,按序装订成账本,供财务检查或审计使用。
  
  (六)缴费凭证
  
  通过代办处面交专利费用的,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以缴费清单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通过银行汇款的,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通过邮局汇款的,由代办处复印邮局汇单,以其复印件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八、记账更正
  
  (一)记账错误需更正的内容
  
  因代办处工作失误造成的缴费日期、缴费金额、费用名称、收据号或申请号等五项信息之一有误时,应及时更正。
  
  (二)代办处更正
  
  记账后发现缴费金额(少开)、收据号有误,且收费数据及收据尚未转交专利局收费处的,可由代办处自行更正后再进行传输。缴费日、费用名称、申请号有误的,代办处不能自行更正。
  
  缴费日、费用名称、申请号有误的,应填写《代办处传输数据修改报告单》,并将正本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三)专利局收费处更正
  
  数据传输专利局收费处后发现上述错误,但尚未转入CPMS数据库的,代办处应将已填写的《代办处传输数据修改报告单》以传真形式报告专利局收费处予以更正。报告单应写明所需要更正的内容,由代办处负责人签章,并附有确属代办处工作失误的证明材料。
  
  (四)收据少开金额或多开金额的更正
  
  发现收据少开金额的,应立即建立同一性质的卷(银行汇款建A卷、邮局汇款建B卷、面交建M卷),输机记账后补开收据,并附送更正报告及证明材料。
  
  发现收据多开金额的,代办处应立即将失误更正报告、证明材料转寄专利局收费处,由专利局收费处及时更正并开出冲款收据,收据第二联寄交款人、第三联复印(原件由专利局收费处记账,复印件签字盖章后寄代办处)。代办处凭复印件记账,在相应科目做冲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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