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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颁布时间】 2007-06-18
【实施时间】 2007-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4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1.代办处应按规定报送《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与《收据使用季报表》。
  
  2.《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为每日记账实际使用的收据量统计表。统计时输入使用(含作废收据号在内)的起始号与终止号。
  
  3.《收据使用季报表》为每季度记账实际使用的收据量统计表。统计方法同上,应于每季度第一个工作周报送专利局收费处。
  
  (五)专利收费收据用途
  
  专利收费收据仅可用于专利收费,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十四、专利缴费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存
  
  专利缴费凭证应按正式卷号顺序装订成册,每卷的封面和侧面应注明年、月、卷号种类及顺序编号。装订银行、邮局凭证时,应将专利收费收据记账凭证和缴费人的汇款单粘贴在一起。装订面交卷时,应将专利收费收据记账凭证和缴费人的缴费清单粘贴在一起(X卷应将记帐凭证和现金及支票回单粘贴在一起),由代办处代为保存。以自然年计算,于第二年年末将上年度成册账簿由专人转送专利局收费处,转送时应附相应的账簿登记清单。
  
  十五、代办处专利收费系统的管理及使用
  
  (一)收费系统的管理
  
  由专利局负责提供收费系统的软硬件,代办处负责设备的使用管理和定期更新。代办处负责人对收费系统的安全及正确使用负责。收费系统应由一名代办处工作人员操作,该工作人员应具备熟练操作计算机的技能。
  
  (二)收费系统的工作范围
  
  收费系统仅用于代办处专利收费,不得用于其它工作,不得向代办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收费收据及收费系统软件。
  
  (三)数据备份及系统恢复
  
  代办处操作人员每日应对收费系统的收费数据备份,妥善保存备份资料。当系统出现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专利局收费处,由收费系统操作员根据恢复手册指导内容,重新安装系统,收费数据由代办处利用本地备份资料恢复。恢复过程应有相应的书面记录,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四)收费系统软件的维护与更新
  
  代办处收费系统软件的维护与更新由专利局统一安排。
  
  十六、附则
  
  (一)本规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调整时,本规程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规程自2007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办发〔200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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