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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更正 记账后发现上述错误,且数据已由专利局收费处转入CPMS数据库的,代办处应填写《代办处请求更正错误报告》(申请号错误应按正确和错误的申请号,分别填写两份),寄交至专利局收费处予以审核处理,更正报告应附有确属代办处工作失误的证明材料,报告由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领导审批后予以更正。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已办理银行直接退款后,又被银行退回的,单据应在代办处保留6个月,以备当事人查询。超过此期限的,应将款项单独转交专利局收费处,不得与上缴款同笔汇缴,并注明原缴费人信息,随后将缴费人的原始汇单复印件寄交专利局收费处,同时代办处应做记账处理。 十、银行对账 代办处应在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银行对账工作,以银行存款账单和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列出未达账项,做出银行对账余额调节表,并及时了解未达账项的原因以作出正确处理。 十一、专利收费数据传输及收据的转送 代办处当日记账的数据,应在第二日向专利局收费处传输(节假日、法定休息日顺延),并确认数据传输成功,若传输失败应再次传输。传输工作应当按照代办处收费系统操作手册有关规定执行。因故不能传输数据的,应在当日以传真形式将有关原因上报专利局收费处。未上报的,按无故延误传输数据处理。 (一)专利收费数据传输的记录 数据传输后,代办处应建立相应的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数据传输日期、数据传输量、数据收据号范围、数据传输人的签章等,以备查询。 (二)费用数据传输日的确定 代办处费用数据传输日,以专利局收费处系统收到日为准。 (三)专利收费收据的转交 代办处当日打印的收据第一联,应在第二日以挂号形式寄交专利局收费处,不得将多日收据合并一日寄交。寄交的收据第一联(棕色:存根)以连续纸形式按序排列。寄交时应附代办处交接单一式两份(应有相关人员签字)、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一份。 十二、向专利局转交专利费用 (一)银行汇款到账后,代办处应自开出收据之日起三日内转交专利局收费处。 (二)收到邮局汇单后,代办处应自开出收据之日起三日内转交专利局收费处。如邮局汇单注明的实际汇出日至专利局收费处收到代办处传输收费数据日超过十六日,专利局收费处以实际收到传输数据日为缴费日,当事人能提供证明的除外。 (三)收到现金、支票后,代办处应自开出收据之日起三日内转交专利局收费处。 (四)代办处每日转交的总金额应与每日向专利局收费处传输的数据及日结单的总金额一致。 (五)代办处应遵守日清月结及三日上缴的规定,不得无故延迟汇款。专利局收费处有关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账号:020001000901440051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六)对由专利费用滋生的利息,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应全额上缴国家财政。由代办处独立账户资金滋生的利息发生即上缴专利局(由专利局收费处代收),上缴时应单笔汇款,并在汇单上注明利息生成时间。 (七)专利费用的日报表、月报表 1.日报表 代办处每日应将以下报表与收据一并报送专利局收费处: (1)日结单 (2)过帐凭证汇总清单 (3)应交局过帐凭证汇总清单(多卷) 2.月报表 每月终了时,代办处应及时打印总账、分类账,并于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向专利局收费处报送以下报表: (1)科目余额表(一、二、三级各一份) (2)专利收费收入款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 报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有关规定,即应有三级签章。 十三、专利收费收据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利收费收据的使用 代办处收到缴费人的缴费应遵照一号一开的原则,即同一申请号、同一缴费日、同一缴费人所缴纳的一笔费用应使用一张收据。 (二)专利收费收据的领取及返回 代办处领取的专利收费收据,应按序使用(从小号到大号)。每日使用的收据第一联(棕色)应于次日使用同一信封挂号寄交专利局收费处。 (三)作废收据的处理 如代办处记账后的收据因故作废,应收齐收据第一联至第三联并注明“作废”字样,将其与其他第一联(棕色)收据一并按序排列,寄交专利局收费处。收据汇总交接单应标明相应的作废收据号。 (四)专利收费收据使用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