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监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 〔2007〕27号),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拟定了《2007年全国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该实施方案的安排和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整治力度,抓紧推进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各方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2007年7月10日前,将本辖区的实施方案上报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 附件:2007年全国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卫生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七年六月四日 附件 2007年全国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7〕27号)精神,根据有关采供血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血站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认真查找血液安全的薄弱环节,对重点地区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进行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血头”、“血霸”,净化采供血执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血液安全。加强对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在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供浆员身体健康和血液制品的质量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严肃查处血站频繁、超量采血和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的行为,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杜绝有偿供血。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尤其是偏远地区)擅自采集、供应临床用血的行为,杜绝未经检测的血液直接在临床输注的事件,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三)严肃查处单采血浆站手工采浆、跨区采浆、频繁采浆、超量采浆,采集无《供浆证》者或冒名顶替者的血浆,向非对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擅自采集血液或将原料血浆直接供应医疗机构的行为。 (四)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未对原料血浆进行检测或检测阳性血浆投料生产的违法行为。 (五)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犯罪行为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或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卖血的犯罪活动。 (六)进一步探索研究采供血工作的监管机制,制定并完善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日常监管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三、组织机构 不再新设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的组织机构,继续利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组织结构,并增加、调整部分成员。 (一)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增加:邓孟春(公安部)、杨春玲(监察部)、王者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军、周军(卫生部)。 (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中增加:沈萱(公安部)、段春曦(监察部)、刘景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克明、衣梅(卫生部)。 四、任务分工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对血站的无偿献血情况进行检查,核查有无频繁、超量采血行为,有无血站或其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串通进行血液买卖、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的行为,查处血站未按规定进行体检、采集、化验和擅自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行为;检查医疗机构血液来源是否合法,临床用血是否全部检测合格,是否存在违规自采自供临床用血行为。 (二)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单采血浆站违法手工采集血浆、采集非划定区域内人员、无《供浆证》者或冒名顶替者的原料血浆的行为;查处单采血浆站不按规定对供浆员进行体检、化验、频繁或超量采集血浆的行为;查处单采血浆站擅自向非对应收浆单位供应血浆、擅自采集血液或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