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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双方主管部门就各自部队人员的个别犯罪案件可以请求对方移交或者接受管辖权,此类请求应当予以迅速友善地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一、双方保护和相互交换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受双方法律保护的信息,按照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相互保护秘密信息的协定》执行。 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在本协定范围内获得的信息。 三、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获得的信息,对另一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 第二十二条 本协定的解释或者适用出现的争议和分歧,由双方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协定可以以议定书的方式加以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一、本协定自签署之日起临时适用,双方应当在完成使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程序后相互通知,本协定自后一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无限期有效。任何一方书面通知本协定的另一方关于解除协定的意向时,本协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九十天后失效。 本协定于二00五年八月六日在北京市、二00五年八月八日在莫斯科市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俄罗斯联邦代表 曹刚川 伊万诺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