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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二、协助应当包括: (一)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二)获取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 (三)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 (四)获取和提供鉴定结论; (五)查找和辨认人员; (六)进行司法勘验或者检查场所或者物品; (七)安排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八)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九)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 (十)没收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 (十一)为提起刑事诉讼的目的交换有关犯罪行为的信息; (十二)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 (十三)交换法律资料; (十四)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三、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就涉及违反有关税收、关税、外汇管制及其他财税法律的犯罪的请求提供协助。 四、本条约不适用于: (一)对人员的引渡; (二)执行请求方所作出的刑事裁决,但为执行本条约第十五条规定的措施除外; (三)移交被判刑人以便服刑。 五、本条约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本条约的规定,不给予任何私人当事方以取得或者排除任何证据或者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 第二条 中央机关 一、双方应当各自指定一个中央机关,以负责按照本条约的规定处理有关司法协助请求。 二、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直接进行联系。 三、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西班牙王国方面为司法部。 四、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第三条 拒绝或者推迟协助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一)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法律不构成犯罪,但是,被请求方可以在其认为适当时在斟酌决定的范围内提供协助,不论该行为根据其本国法律是否构成犯罪; (二)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涉及的犯罪是政治犯罪。为此目的,恐怖主义犯罪和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行为均不视为政治犯罪; (三)请求涉及的犯罪根据被请求方法律纯属军事犯罪; (四)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者其他诉讼程序,或者该人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五)被请求方正在对请求所涉及的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同一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或者已经作出终审判决; (六)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缺乏实质联系; (七)请求方不能遵守本条约第六条关于保密或者限制使用的要求; (八)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违背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二、如果提供协助将会妨碍正在被请求方进行的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被请求方可以推迟提供协助。 三、在根据本条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前,被请求方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准予协助。请求方如果接受附条件的协助,则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四、被请求方如果拒绝或者推迟协助,应当将拒绝或者推迟的理由通知请求方。 第四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由请求方中央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在紧急情形下,请求方可以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提出请求,但应当在十日之内以原始文件书面确认。 二、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所涉及的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对于请求所涉及的案件的性质和事实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说明; (三)对于请求提供的协助及其目的的说明,包括对于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的相关性的说明。 三、在必要和可能的范围内,请求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被取证人员的身份和居住地的资料; (二)关于受送达人的身份、居住地以及该人与诉讼的关系的资料; (三)关于需查找或者辨别的人员的身份及下落的资料; (四)关于需勘验或者检查的场所或者物品的说明; (五)希望在执行请求时遵循的特别程序及其理由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