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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 定义和一般规定 A定义 1在现有“游轮”之后增加下述新的定义“结关”和“海关放行”: “结关:系指完成允许货物进口、出口或移交另外的海关程序所必需的海关手续。 海关放行:系指海关主管机关所采取的允许将处于结关的货物交由有关人员处置的行为。” 2删除现有“信息载体”的定义。 3在现有定义“文书”中,以下述新条文代替现有条文: “文书:系指以电子方式或非电子方式显现数据的信息。” 4在定义“文书”之后增加“预计抵达时间”的新定义: “预计抵达时间(ETA):系指船舶预计将抵达服务于某一港口的引航站或其预计进入港口条例适用的港区特定位置的时间。” 5删除现有定义“信件”。 6在新定义“预计抵达时间(ETA)之后增加下述新定义“舱单”: “舱单:系指摘录船上装载货物的提单和其他运输单证上的各种信息的文书。” 7在现有定义“旅客携带行李”中,在“运输合同”之前增加“货物”一词。 8在现有定义“港口”之后增加下述新定义“邮件”。 “邮件:系指由邮政主管机关交予船舶运输并旨在交付给船舶挂靠港口的邮政主管机关的函件和其它物品。” 9在现有定义“保安措施”中,以下述新条文代替现有条文: “保安措施:系指为改进船上、港区、设施和国际供应链中货物运输的安全而侦探和防止非法行为,按照国际协定制订和实施的措施(注:参阅《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SUA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XI - 2章。)。” 10在现有定义“船舶所有人”之后增加下述新定义“船舶文书”: “船舶文书:系指为了证明船舶符合国际或国内规则,船长须使其现成可用的证书和其它文书。” 11在现有定义“偷渡者”之后增加下述新定义“暂时准入”: “暂时准入:系指根据其规定可有条件地将某些货物运入某一海关辖地,全部或部分免缴进口和国内税并且不适用于经济性禁止或限制进口的海关手续;此类货物必须是为某一特定目的而进口,并必须拟在某一特定时期内重新出口,且除由于使用的正常折旧外没有任何变化。” 12在现有定义“运输单证”中,题目之后的“单证”一词以“信息”一词代替。 B一般规定 13在现有的1.1标准中,删除下述一句: “如本附件列出细目清单,则公共管理当局不应要求提供其认为并非必需的资料细节。” 14在现有1.1.1推荐做法中,以“电子信息交换系统”诸词代替“自动信息处理和输送技术”诸词。 15现有1.3推荐做法修正为如下: “1.3推荐做法。缔约国政府为了保安或防止麻醉品贩运之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和程序应是有效的,且如有可能,应使用信息技术。此类措施和程序(例如风险管理和信息交互核对)应以对船舶和船上人员或财产妨碍最小和防止不必要的延误的方式来实施。” C 电子数据处理技术 16现有标题“C 电子数据处理技术”改为“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17在现有1.4标准中,以“公共管理当局要求的用于船舶、人员和货物抵达、逗留和离开的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代替“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 18在现有1.6标准中,以“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代替“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 19在现有1.7标准中,以“电子信息交换系统”诸词代替“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诸词。 20在现有1.7(e)和(f)推荐做法中,以“系统”一词代替“技术”一词。 21在现有1.7和1.8推荐做法之后,分别增加下述新的1.7.1和1.8.1推荐做法: “1.7.1推荐做法。缔约国政府应鼓励公共管理当局和其它有关各方使用国际接受的标准在电子系统研发中进行合作或直接参与,以便加强与船舶、人员和货物抵达、逗留和离开相关的信息交换,并确保公共管理当局和其它有关各方系统之间的相互操作性。 1.8.1推荐做法。缔约国政府应鼓励公共管理当局采用使得贸易和运输经营人包括船舶能够向单一进入点提交公共管理当局要求的与船舶、人员和货物的抵达、逗留和离开相关的所有信息以避免重复的方法。” 22在现有1.8标准中,以“电子信息交换系统”诸词代替“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诸词,以“系统”一词代替“技术”一词。 D非法毒品贩运 23删除现有1.11推荐做法。 24在现有“D非法毒品贩运”一节之后增下述新的“E.控制技术”一节: “E控制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