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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法函[2007]15号
【颁布时间】 2007-05-10
【实施时间】 2007-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65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报告有关情况的函

国家民委:
  
  商务部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民族地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完善民族地区市场体系建设,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资金、项目支持和干部交流、人才培训力度,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地区商务事业的发展。
  
  一、积极扶持民族地区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推进民族地区扩大对外开放
  
  (一)制定和落实扶持民族区域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优惠政策
  
  1.积极完善现行边境贸易政策,继续保持边境贸易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为促进我国边境地区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繁荣、稳定边疆,商务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现行边境贸易政策,规范和促进边境贸易可持续发展。
  
  2.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民族地区。为解决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亟待升级的问题,商务部决定实施“万商西进工程”,大力推进国际和东部开放型产业向民族地区较为集中的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
  
  2006年是此项工程的起步阶段,工程重点为优先支持中、西部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部分省级开发区发展成承接东部开放型产业和加工贸易转移的主要平台和载体。为此,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为中、西部国家级和部分省级开发区提供300亿的政策贷款;积极协调财政部扩大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5000万元,贴息规模达2亿元;为降低中、西部地区物流成本,推动上海市与中部六省开展了打造快速物流通关的战略合作;选择中、西部重点开发区开展实用技工人才培训,举办了首次中、西部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人员培训班。
  
  商务部积极支持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牵头组织西藏自治区与北京、昆山、天津、大连、广州以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各出资200万元成立“拉萨中开藏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展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工作。协调财政部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上给予西藏支持,2006年拉萨开发区使用贴息金额615万元。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委在“十一五”期间为拉萨开发区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实施“万商西进工程”,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内容。尽快修订出台《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抓紧制定中部崛起的具体政策措施。继续办好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投资促进工作的支持力度。
  
  3.对民族地区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给予政策倾斜。为支持民族地区较为集中的中、西部地区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我部对中、西部地区企业在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主要包括:(1)中、西部地区经营机电设备为主的外贸流通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上年的出口额标准为3000万美元,低于其他地区企业的5000万美元标准;注册资本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低于其他地区企业的500万元标准。(2)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中、西部地区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低于其他地区企业的500万元人民币标准。(3)年外派劳务人员少于300人的西部省区,除已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外,可特别许可其一家企业申请经营资格,不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业绩要求限制。(4)对于需向在毗邻国家承揽的经济合作项目派遣劳务人员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给予一年期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5)内蒙、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企业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标准可降低10%。
  
  2006年,商务部共赋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家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赋予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及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各1家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赋予35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其中,新疆6家,内蒙古5家,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1家。
  
  4.支持民族地区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对民族地区报送的、符合条件的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将研究给予前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积极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民族地区的林业企业加强对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给予全额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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