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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积极认定民族地区单位为全国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为提高民族地区高科技产业和企业国际竞争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商务部已将3家民族地区单位认定为首批国家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这些基地分别涉及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商务部将在自主创新、开拓国际市场、产业升级、人才培养等方面重点支持民族地区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建设。 6.在相关商品进出口经营资格和配额等方面对民族地区予以充分支持。考虑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商务部分别赋予民族地区相关大宗敏感商品的进口经营资格,安排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配额和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促进了民族地区进口贸易的发展。2007年,在国务院批准的焦炭出口配额总量1400万吨(含边贸50万吨)框架内,于3月中旬拨给新疆焦炭出口配额50万吨(一般贸易项下20万吨、边贸项下30万吨)。 (二)积极搭建民族地区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平台 1.积极推进中越“两廊一圈”合作规划研究,促进民族地区开发与对外合作。2006年11月中旬,胡锦涛主席访越期间,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开展“两廊一圈”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对云南、广西两省区与越开展经济合作做出战略规划。 2.推动中国首个垮境合作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建设,探索与周边国家开展经贸合作的新模式。2004年9月和2005年7月,商务部和哈萨克斯坦工贸部分别签署了中心运行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框架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活动管理的协定》。2006年3月,国务院批复了商务部《关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 2006年6月,我国与哈萨克斯坦正式启动了中心的建设工作,并在上海合作组织元首峰会期间举办的工商论坛上进行了推介。商务部专门成立协调小组,积极配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明确中心功能定位,协助制定中心规划和配套政策,推动落实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商务部与哈萨克斯坦工贸部一直保持沟通和交流,争取尽快建成中心并投入运营。 3.充分利用双边经贸合作机制,促进民族地方开展对外经济贸易合作。为落实中印两国关于扩大边境贸易的备忘录,促进西藏自治区同印度锡金邦开展边境贸易,商务部薄熙来部长于2006年3月率团访问印度,召开了中印经济、贸易、科学和技术联合小组第七次会议,就开展中印边境贸易达成了共识。2006年7月6日,中印乃堆拉山口边境贸易顺利开通。 2006年5月、8月、9月,中哈(萨克斯坦)经贸合作分委会、中吉(尔吉斯斯坦)经贸合作委员会、中乌(兹别克斯坦)经贸委员会、中塔(吉克斯坦)经贸委员会例会分别召开。商务部积极推动我边境地区企业与毗邻国家企业沟通和联系,开展项目合作,带动新疆等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为推动解决云南省在与缅北林业、矿业合作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商务部部领导先后两次率团与缅方举行政府间磋商,解决了云南省边境地区600多名过境伐木采矿人员被扣问题,与缅方建立起中缅林业、矿业合作磋商机制,维护了中缅经贸合作大局,确保了云南省民族地区对缅经贸合作有序、健康发展。 4.举办各种类型的博览会,拓展民族地区对外经贸合作渠道。商务部与新疆、广西、云南、吉林等省区紧密配合,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一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东北亚贸易投资博览会以及各种在境外进行的商品、工程和技术展览会等活动,推动民族地区企业与周边国家和地区企业开展经贸洽谈、建立业务联系。 5.组织国外企业到民族地区进行商务考察和洽谈。2006年以来,商务部组织部分日本企业考察内蒙古投资合作环境,并联系组织20多家韩国企业先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举行采购和投资洽谈活动,达成对韩出口4100万美元、合资成立销售公司等合作意向,受到民族地区的热烈欢迎。 (三)积极为民族地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提供资金、项目支持 1.拨付区域协调发展专项资金。为支持民族地区较为集中的中、西部地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从2000年起,商务部商财政部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设立区域协调发展专项资金。2006年共拨付区域资金10亿元人民币,其中拨付5个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约2亿元。这项资金对民族地区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商务部将商财政部,保持这一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促进民族地区外经贸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