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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有效地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合作, 兹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双方应当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就请求方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的侦查、起诉以及相关诉讼程序,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 二、协助应当包括符合本协定目的并且与被请求方法律不相抵触的所有形式,特别是: (一)辨认和查找人员; (二)送达司法文书; (三)提供、出借或者移交证据、物品或者文件; (四)执行搜查和扣押的请求; (五)询问证人和鉴定人,讯问被指控犯罪的人; (六)临时移送在押人员以便出庭作证; (七)提供有关人员的犯罪记录; (八)查找、冻结和没收犯罪所得和工具。 三、双方可以根据本协定,就违反税收、关税、外汇管制或其他税务法律的刑事犯罪提供协助。 四、本协定不适用于执行逮捕决定和判决。此项规定不妨碍双方就没收事宜开展合作。 第二条 中央机关 一、根据本协定提出的请求,应当由请求方中央机关直接递交被请求方中央机关,答复通过相同的途径进行。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紧急情况下,中央机 关可以采取任何其他留有文字记载的方式转交请求,但是须按通常的方式予以确认。 二、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应当迅速执行请求,或者视情将请求移交主管机关以便执行。 三、中方的中央机关为司法部,法方的中央机关为司法部。 第三条 协助的限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应当拒绝提供协助: (一)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会损害本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根本利益,或者与国内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请求涉及政治性质的犯罪; (三)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将导致某人由于其种族、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受到损害; (四)请求涉及军事犯罪。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一)请求中涉及的犯罪行为如果发生在被请求方管辖范围内,根据其法律并不构成犯罪; (二)当请求涉及就一犯罪行为起诉某人,而此人已因该犯罪行为在被请求方被判有罪、无罪或者已被赦免,或者因追诉时效已过而不会再受到追究。 三、被请求方不得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协助。 四、如果执行请求将妨碍被请求方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被请求方可以推迟提供协助。 五、在根据本条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前,被请求方应当通过其中央机关: (一)迅速通知请求方其考虑拒绝或者推迟协助的理由; (二)征求请求方意见,以确定是否可以按照被请求方认为必要的要求和条件提供协助。 六、如果请求方同意协助按照第五款第 (二)项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则应当遵守这些要求和条件。 七、如果被请求方拒绝提供协助,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四条 请求 一、请求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出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关于请求的目的和需要提供协助的性质的说明; (三)关于侦查、起诉、犯罪或者刑事案件的性质的说明; (四)关于相关法律和事实的简要陈述; (五)各项保密要求; (六)请求方希望采取的任何特殊程序的详细说明; (七)执行请求的期限; (八)执行请求所需的其他任何材料。 二、请求书应当由中央机关签字或者盖章。请求书和辅助文件应当附有被请求方官方文字的译文。 第五条 请求的执行 一、请求应当按照被请求方的法律执行。如果被请求方法律未予禁止,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请求中提出的要求予以执行。 二、被请求方应当迅速通知请求方可能导致请求的执行发生重大迟延的所有情况。 三、被请求方应当迅速通知请求方导致请求无法全部或者部分执行的所有情况。 第六条 保密和特定原则 一、被请求方应当尽可能对请求及其内容保密,除非请求方另行许可。 二、被请求方可以要求对其提供的资料或者证据保密,或者只能按照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予以披露或者使用。如果被请求方拟援引此项规定,应当事先通知请求方。如果请求方接受这些要求和条件,应当予以遵守。否则,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三、未经被请求方事先同意,请求方不得为了请求所述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披露或者使用其获得的资料或者证据。 第七条 人员到场 如果请求方明确提出要求,被请求方应当通知请求方执行请求的时间和地点。如果被请求方同意,请求方中央机关指定人员、主管机关代表和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可以在执行请求时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