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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我署制定了《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并将从2007年7月起依照该规范对全国期刊的出版形式进行全面检查。 请向各期刊出版单位宣传这一规范,督促其依据规范进行对照检查,并及时纠正一些期刊在出版形式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附件:《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编制说明 新闻出版总署 二00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编制说明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为更好地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目的 本规范制定目的是为期刊提供可依据的出版形式规范,为提高期刊综合出版质量,建立科学的期刊出版管理体系服务。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原则 本规范制定的原则是:科学合理,客观实际,标准兼容,可操作性强。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依据 本规范制定以《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GB/T 9999-2001《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以及相关国家标准和仍在有效期内的各种法规为依据。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规范项目 本规范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规范如下项目: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广告经营许可证号、期刊条码、期刊名称、期刊主要责任单位(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发行单位、总编辑、期刊出版标识(期刊编号、刊期)、版权页和期刊标识性文字。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获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的期刊。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解释 本规范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并负责解释。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 1期刊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以CN为前缀,由6位数字(前2位为地区代码,后4位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和分类号组成。是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分配给一种期刊的唯一代码。 1.1期刊CN 规定 1.1.1CN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GB/T 9999-2001《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相关规定。 1.1.2获得CN的期刊应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2004年以前批准的科技期刊持有科技部文件)、期刊出版许可证,并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1.1.3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 1.1.4CN应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或封底上。 1.2期刊CN准则 1.2.1一个CN对应一种期刊唯一刊名,期刊更名、变更登记地(跨行政区域)应获得新的CN。 1.2.2一个CN只能出版一种期刊的一个版本。 1.2.3不同文种、不同载体的期刊应分别有各自的CN。 1.2.4CN编号后面不允许附加任何其他标识信息。 1.2.5CN分类号应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为准,不能任意跨学科更改和刊印时省略。 1.2.6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CN给其他期刊使用。 1.2.7CN应按规定格式和字体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或封底上。 2期刊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以ISSN为前缀,包括一位校验码在内的8位数字。由ISSN中国国家中心分配给每一种获得CN并公开发行的期刊的唯一识别代码。 2.1 期刊ISSN规定 2.1.1 期刊社应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创办期刊文件复印件、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和期刊出版登记表复印件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请ISSN。 2.1.2 ISSN执行《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2.1.3 获得ISSN的期刊应持有ISSN中国国家中心颁发的ISSN证书并在该中心数据库注册。 2.1.4 ISSN应印在期刊封面右上角、版权页或封底上。 2.2 期刊ISSN准则 2.2.1获得CN并公开发行的期刊应申请ISSN,期刊更名须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后申请新的ISSN。 2.2.2一个ISSN应与该刊的CN及刊名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