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出报刊[2007]376号
【颁布时间】 2007-04-12
【实施时间】 2007-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79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下发《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我署制定了《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并将从2007年7月起依照该规范对全国期刊的出版形式进行全面检查。
  
  请向各期刊出版单位宣传这一规范,督促其依据规范进行对照检查,并及时纠正一些期刊在出版形式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附件:《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编制说明
  
  
新闻出版总署
  
  二00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编制说明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为更好地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目的
  
  本规范制定目的是为期刊提供可依据的出版形式规范,为提高期刊综合出版质量,建立科学的期刊出版管理体系服务。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原则
  
  本规范制定的原则是:科学合理,客观实际,标准兼容,可操作性强。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依据
  
  本规范制定以《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GB/T 9999-2001《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以及相关国家标准和仍在有效期内的各种法规为依据。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规范项目
  
  本规范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规范如下项目: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广告经营许可证号、期刊条码、期刊名称、期刊主要责任单位(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发行单位、总编辑、期刊出版标识(期刊编号、刊期)、版权页和期刊标识性文字。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获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的期刊。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解释
  
  本规范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并负责解释。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
  
  1期刊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以CN为前缀,由6位数字(前2位为地区代码,后4位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和分类号组成。是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分配给一种期刊的唯一代码。
  
  1.1期刊CN 规定
  
  1.1.1CN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GB/T 9999-2001《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相关规定。
  
  1.1.2获得CN的期刊应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2004年以前批准的科技期刊持有科技部文件)、期刊出版许可证,并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1.1.3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
  
  1.1.4CN应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或封底上。
  
  1.2期刊CN准则
  
  1.2.1一个CN对应一种期刊唯一刊名,期刊更名、变更登记地(跨行政区域)应获得新的CN。
  
  1.2.2一个CN只能出版一种期刊的一个版本。
  
  1.2.3不同文种、不同载体的期刊应分别有各自的CN。
  
  1.2.4CN编号后面不允许附加任何其他标识信息。
  
  1.2.5CN分类号应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为准,不能任意跨学科更改和刊印时省略。
  
  1.2.6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CN给其他期刊使用。
  
  1.2.7CN应按规定格式和字体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或封底上。
  
  2期刊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以ISSN为前缀,包括一位校验码在内的8位数字。由ISSN中国国家中心分配给每一种获得CN并公开发行的期刊的唯一识别代码。
  
  2.1 期刊ISSN规定
  
  2.1.1 期刊社应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创办期刊文件复印件、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和期刊出版登记表复印件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请ISSN。
  
  2.1.2 ISSN执行《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2.1.3 获得ISSN的期刊应持有ISSN中国国家中心颁发的ISSN证书并在该中心数据库注册。
  
  2.1.4 ISSN应印在期刊封面右上角、版权页或封底上。
  
  2.2 期刊ISSN准则
  
  2.2.1获得CN并公开发行的期刊应申请ISSN,期刊更名须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后申请新的ISSN。
  
  2.2.2一个ISSN应与该刊的CN及刊名保持一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