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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货物堆场应当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办公、值班、接待、档案存储、更衣休息、样品前处理、样品存贮、现场检测、检验及抽样工具存放、检疫处理药品存储、器械存储等。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三十三条所述功能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三十五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五章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十六条 公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机动车辆通道和入境机动车辆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处理场所。 第三十七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位于公路口岸出入境机动车辆通道的最前端,是监测出入境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体温,接受出入境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健康申报,医学巡查出入境机动车辆司乘人员,检疫监管出入境机动车辆司乘人员携带物品,检疫监管出入境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三十八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宽度为5米,通道路面平整、硬化,通道数的设立以机动车辆最长候检时间10分钟,每辆机动车辆查验时间10秒为前提,按照10分钟内出境或入境机动车辆最大流量值,除以常数60计算(即:一条通道10分钟内查验的机动车辆数量为60辆)。 第三十九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正上方;按规格D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一侧,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按规格B制作。 测温设备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处,毗邻查验间,用于安装测温设备,对出入境司乘人员实施体温监测。 电子通道闸口: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处,毗邻查验间,用于对出入境机动车辆实行电子放行。 通道护栏: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前方两侧,用于全部出入境机动车辆有序进入、通过查验通道;推荐规格高110cm。 第四十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处理场所包括机动车辆轮胎消毒池和机动车辆检疫处理场。 轮胎消毒池:设置于入境口岸区域内最前端的车流节点处,道路状况良好,交通顺畅,对全部出入境机动车辆轮胎实施消毒。同周边生产生活区域、设施直线距离不少于50m,并配套建设配药工作间(轮胎消毒池和配药工作间技术要求见第六章附则)。 检疫处理场:位于口岸内生产、生活、办公区的下风方向,面积不低于500㎡;场区及进出场通道完全封闭,且进出场通道相互隔离,确保对须经检疫处理的机动车辆实施有效监管。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通道和检疫处理场旁应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包括查验间,现场办公室,档案室,动植物及其产品处理室,截留物品贮存室,预防接种室,签证室,应急处理(诊疗)室,稽查办公室,更衣休息室,值班室。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出入境机动车辆通道和检疫处理场现场办公、业务和休息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四十三条 查验间位置应毗邻于相应的机动车辆通道检疫场所,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通道;其他检验检疫业务用房就近设置于查验通道。 第四十四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轮胎消毒池及其附属设施设计技术要求。 一、货车轮胎消毒池: 1.轮胎消毒池的宽度等同于道路的宽度,并在道路两侧建设挡水墙; 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面的长度为5.74~6.3米; 3.消毒池浸水槽底部为水平平面,底部长度为货车轮胎的周长; 4.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深为0.30米; 5.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坡度为12°~15°(当坡度为1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水面的长度为 6.3米,截面积为1.47平方米;当坡度为15°,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长度为5.74米,截面积为1.38平方米);轮胎消毒池浸水槽上的坡长为10米,坡度为5°~6°。 二、客车、小汽车轮胎消毒池: 1.轮胎消毒池的宽度=道路的宽度,并在道路两侧建设挡水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