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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入口处,标示检疫处理区域;按规格D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周边;推荐规格长150cm、宽50cm,涂印“检疫处理作业危险,请勿靠近”中英文字样。 检疫处理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车载集装箱及内容货物的检疫处理业务操作;按规格E建设。 熏蒸处理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及热处理;要求密闭良好,容积适当,技术指标参照附5《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处理库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 空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电子监管设施,包括堆场和通道卡口的视屏监控系统和箱号、车号识别系统,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货物堆场应当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办公、值班、接待、视频监控、档案存储、更衣休息、样品前处理、样品存贮、现场检测、检验及抽样工具存放、检疫处理药品存储、器械存储等。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三十三条所述功能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三十五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五章 出入境航空器检疫设施 第三十六条 空港口岸应当划定(指定)航空器熏蒸、消毒、除鼠、杀虫和航空器污水、垃圾检疫处理的专用作业区(停机坪)。 第三十七条 空港口岸应当在航空器及其污水、垃圾检疫处理作业区附近配备检疫处理药品、器械的存储、操作设施。 第三十八条 空港口岸应在航空器检疫监管区域内设置电子(视频)监管设施,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 空港口岸应当在停机坪附近设置相关用房和场所,保障航空器检疫以及对供应航空器饮用水、食品(蔬菜)等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需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空港口岸媒介生物本底调查等卫生监督及配套设施建设,由检验检疫机构商口岸主管部门确定。 附3: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路口岸功能,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条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口岸客运、货运特点及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选择性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路客运、货运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 第二章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 第四条 依据当前全国公路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量及人员编制核算,每名检验检疫人员每年可同时完成75028人次、2734辆次机动车辆、36975吨货物和2465箱次标准集装箱的检验检疫任务。 第五条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所需人员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年出入境人员量/75028×0.25+年出入境机动车辆量/2734×0.25+年出入境货物吨数/36975×0.25+年出入境标准集装箱/2465×0.25 本公式中的:0.25、0.25、0.25、0.25为各项检验检疫任务权重系数的推荐值。 权重系数根据全国公路口岸从事不同检验检疫任务的人员平均比例确定,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辖区内检验检疫人员实际分配情况,酌情调整上述权重系数,权重系数之和应为1。 出入境货物系指非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以等式右侧计算结果的整数计。 第六条 依据当前全国公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及检验检疫用房面积,核算出每人检验检疫用房平均面积为60㎡。 第七条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的总面积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核算人数乘以60㎡的方法计算,并依据《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八条 公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旅客通道和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九条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旅客候检区、查验通道、旅客携带物查验区、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