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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办发[2008]19号
【颁布时间】 2008-11-16
【实施时间】 2008-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8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接上页]

  4.教育培训制度。每年各相关部门要对本单位执法人员进行一次整治“两非”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品批发零售行业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整治“两非”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增强其依法执业的意识。
  
  5.督办回复制度。各级治理性别比偏高办公室每半年就工作进展、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基层单位落实有关制度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以书面形式责成整改。相关单位应认真进行自我检查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治理性别比偏高办公室。
  
  (四)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
  
  1.继续坚持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考核评估情况,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重视不够、开展不力,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超出正常值范围的部门和单位进行批评,限期整改;对有案不查、查而不究的地区或单位,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的县市区要实行专项重点管理,并不得参评国家级、省级计划生育服务县市区。
  
  2.依法依规对涉案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户籍或者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了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关于禁止“两非”各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是党员的,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规定》(湘委[2007]16号)处理。
  
  (五)利益导向机制
  
  1.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特殊扶助政策。独生子女保健费、放弃再生育的奖励费和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特殊扶助金必须足额发放到位,农村分配征地补偿费、集体经济收益必须落实对独生子女家庭多分配一人份额的规定。法定奖励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2.在落实国家各种惠民政策时对计划生育女儿户和女孩实行优先优惠。支持计划生育女儿户发展经济,优先安排就业培训、项目扶持、贴息贷款、就业上岗等生产服务;努力解决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生活保障问题,优先按政策规定办理新型合作医疗、养老保险,改善住房居住条件;把计划生育特困户列入政府救助规划,对独女户和二女结扎户,符合救济条件的,要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和临时救济等制度优先给予社会救济。
  
  3.充分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广泛开展关爱女孩、生育关怀活动,积极实施希望工程和扶贫助学行动、春蕾计划、扶贫帮困等活动,帮助贫困女孩完成学业,积极为其就业提供服务,为农村患大病女孩及时就医创造条件。
  
  (六)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制约机制
  
  1.宣传部门和各主要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系列宣传,加强对人口安全、社会性别平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两非”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重视和对女孩生存成长环境的关注。
  
  2.围绕关爱女孩主题,组织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文艺活动,引导群众树立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等新型生育观念。
  
  3.落实对举报“两非”行为的奖励,提高群众参与和监督整治“两非”工作的积极性。
  
  三、切实加强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关键环节的管理
  
  (一)加强对孕妇全程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加强对孕妇的全程管理是从源头上减少“两非”行为发生的关键环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着重把握好孕情检查、政策告知、孕情报告、孕期服务随访、出生填报、《生育证》的延期审批等重要环节。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坚持为待孕妇女,特别是符合再生育子女法定条件的妇女定期进行孕情检查,适时发放禁止实施“两非”行为的政策告知书,发现孕情及时登记上报,并做好孕期跟踪服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查验申请再生育证延期对象的相关有效证明。不接受孕妇全程服务管理、不能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资料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流动人口孕妇全程管理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配合。流入地要在农民工、流动人口居住集中的地区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流入人群怀孕妇女信息收集和孕妇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杜绝“两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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