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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办发[2008]19号
【颁布时间】 2008-11-16
【实施时间】 2008-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8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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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落实B超管理制度
  
  重点落实B超购置准入、备案和使用双签名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购置、使用B超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分别取得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项目资格,按规定时间报人口计生、卫生部门备案。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工作实行定岗、定人、定责,由具备资质并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担任,相关单位每年要与技术人员签订责任书。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做B超检查诊断,应当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参与,要在《妊娠14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上共同签名备查。除孕妇、B超医生、陪同医师外,其他人一律不能进入B超检查现场。进一步探索科学、有效的B超管理办法,尽最大可能防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对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把好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验证关。对妊娠14周以上要求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要查验相关证明,证明材料齐全的才能予以施术,并填写《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对没有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施术,并迅速报告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四)规范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只能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使用终止妊娠的药品。
  
  (五)建立部门信息联网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管理环节全覆盖、资源使用共享的信息平台。要充分利用本级统计部门的数据和卫生、教育、公安等部门的出生人口登记、引产登记、儿童免疫注射登记、0— 4岁婴幼儿死亡登记、学龄儿童入学登记等相关数据,客观分析各种数据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对本地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状况作出科学判断。探索建立集孕妇全程服务、孕产妇接诊、B超孕情检查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于一体的信息化快速反应机制,做到信息传递及时有效,情况掌握全面准确,为综合把握工作局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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