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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元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国有资产运营体系,进一步搞好我市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由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确定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七条 市级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 广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的主要职权是: (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 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 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者监事; (四)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委派、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逐步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五)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 建立和完善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七) 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 (八)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监缴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九) 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十) 监督管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十一)指导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 (十二)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保持和提高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经济控制力,提高我市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