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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三)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创新,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管理创新,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董事、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统一的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内部竞聘、社会公开选聘等多种选任方式。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委派或者建议委派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一)委派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委派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职工董事除外)、监事(职工监事除外),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委派的董事(职工董事除外)、监事(职工监事除外)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选。 市政府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委派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中由市国资委管理的负责人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国有股权代表不得在同一企业或其他企业同时兼任非国有股权代表。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委派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根据经营业绩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确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重大的经营决策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或由市国资委决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 (四)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的发展规划; (五)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高风险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重大融资计划; (六)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超过市国资委规定限额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置换等重大资产处置活动; (七)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利润分配方案、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方案以及中长期激励方案; (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总额以及企业实施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收入分配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含股权)转让; (十)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十一)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十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以企业国有资产抵押融资或对外提供担保; (十三)捐赠企业国有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