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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上海巴斯德研究所应享有非赢利机构的法人地位,具有管理和决策的自主权。 3.双方同意在尊重本协议总体条件情况下协助上海巴斯德研究所确定在诊断、预防和治疗新方法方面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参与旨在建立临床试验中心而开展的科学合作。 4.上海巴斯德研究所的创建和运行方式另签署专门协议。 第三章 最终条款 第十六条 本协议应在双方完成各自必要法律程序后相互书面通知,并自后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四年。如一方在期满前未以书面形式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不再延长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四年。 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提前六个月通知终止本协议。但终止通知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范围内已经承诺并开始执行的合作项目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于二○○四年十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徐冠华 巴尼耶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