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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0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2004至2014年合作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从维护两国人民传统友好联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政治、安全、经贸、科技和人文等领域的长期互利合作的愿望出发,
  
  遵循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
  
  同意于二00四年至二0一四年在以下领域开展友好合作:
  
  一、政治领域
  
  (一)保持高层交往,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广泛深入交换意见。
  
  (二)通过外交途径加强政治磋商,促进双方政府部门的接触,鼓励有关部门、机构和组织在安全、国防、贸易、经济、司法、法律、旅游、卫生、文化、大众传媒等领域开展互利合作。
  
  (三)鼓励双方最高立法机关的直接交往及在国际议会组织中的合作。开展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吉尔吉斯共和国议会各个级别的交往,探讨建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吉尔吉斯共和国人民大会定期接触机制等问题。
  
  (四)加强在国际组织,首先是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伙伴关系与合作,以提高该组织在新国际形势下的作用,巩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和安全方面的中心作用;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贩卖毒品和精神药物,及其他新威胁新挑战方面进行合作。在全球和地区框架内就维护和巩固国际和平与稳定问题进行广泛协作。
  
  (五)反对以任何形式干涉别国内政,破坏领土完整和以任何借口将国内问题国际化的企图。
  
  吉方恪守承诺,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企图,反对“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只能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确认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官方往来。
  
  (六)根据《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加强两国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采取切实措施,共同打击“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七)鼓励推进地区和全球一体化进程,并在上海合作组织、中亚地区经济组织、博鳌亚洲论坛等区域对话与合作机制中与其他国家共同协作。
  
  (八)根据世界新的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现状,充实双边关系的法律基础。为此,双方将对已签订的条约和协定进行清理,必要时签订新的条约和协定。
  
  二、经贸领域,经济合作的基本原则和方向
  
  (一)在发展长期伙伴关系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双方各自国内法,通过各类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以及双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直接协作开展经贸合作。
  
  (二)充分挖掘和利用中吉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潜力。委员会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优先领域合作项目尽快发挥出经济效益。
  
  (三)双方根据本国立法在本国境内为相互合作经营的实体、有关政府部门和组织创造良好条件,确保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一方不应采取危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
  
  (四)促进两国经营实体在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采矿、农业、食品、加工工业及其他领域中开展优化生产工艺的合作,并使这种合作向专业化、协作化方向发展。
  
  (五)促进制订具体的、目标明确的两国合作项目和经济合作规划,以及建立实施上述计划的联合机构。
  
  (六)双方依据国内立法,采取措施提高双边贸易额,为经营主体创建公平的法律和经济条件。
  
  (七)共同努力制订措施,联合打击涉及两国的跨境经济犯罪。
  
  (八)双方责成有关政府部门,确保定期交换两国贸易统计信息和有关调整两国对外经济活动的法规信息,促进两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有关经营活动法规基础的一致。
  
  (九)在国际金融、经济组织和论坛框架内开展合作。
  
  三、交通、海关、边境基础设施、过境运输和边贸领域
  
  (一)推动建设国际运输走廊的进程,尽快启动双边和多边合作框架下有关运输领域的优先项目,包括开通喀什--伊尔克什坦--萨雷塔什--奥什--安集延--塔什干运输线路。双方在关于修建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铁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就修建该铁路继续开展经济技术和融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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