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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
【颁布时间】 2007-03-13
【实施时间】 2007-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0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

[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4),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条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汇总发布。
  
  对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必要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案件中,涉及到药品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应当将需要认定的内容通知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反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 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人员和药品广告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和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为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1995年3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5号)同时废止。
  
  附表1
  
  
药品广告审查表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
  
  广告类别:视 声 文
  
  药品分类:处方药 非处方药
  
  申 请 人
  
  代 办 人(盖章)
  
  审查机关
  
  填表说明
  
  1、本表请通过电子版填写并打印。打印不清晰,填写项目不全的,不予受理;
  
  2、“广告发布内容”一栏中,需在广告发布内容上加盖审查机关骑缝章方为有效。
  
  3、本表一式五份。存档一份,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份。广告审查批准后,经审查机关同意可相应增加份数。
  
  ┌──────┬─────────────────┬────┬───────────┐
  
  │ 申请人 ││ 法 定││
  
  │││ 代表人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电 话││
  
  ├──────┼─────────────────┼────┼───────────┤
  
  │E - mail││ 传 真││
  
  ├──────┼─────────────────┼────┼───────────┤
  
  │ 代办人 ││ 法 定││
  
  │││ 代表人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电 话││
  
  ├──────┼─────────────────┼────┼───────────┤
  
  │ E - mail ││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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