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3-09
【实施时间】 2007-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04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等三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条 国家对民爆物品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
  
  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批准。
  
  生产企业试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安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试生产计划不得超过许可产量的30%,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生产企业在原有生产线上不增加生产能力和产品品种的局部技术改造和更新主要设备,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国家对民爆物品建设项目的设计实施资质管理。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国防科工委认可的具有民爆器材甲级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销售企业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民爆器材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据行政许可项目内容进行设计,并对所出具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文件和咨询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国家对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年度汇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年书面向国防科工委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建设项目周期不应超过两年,项目自批准后两年内未进行验收的,除特殊情况外,将取消原项目批准文件。
  
  第七条 生产线建设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各项审批手续、各项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齐全、有效;
  
  (二)建筑物、消防、防雷、环保和职业卫生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产品质量经国家级检测机构测试合格;
  
  (三)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落实整改,并经原安评机构验证合格;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中的安全措施已经完成或落实;
  
  (四)生产设施经试运行达到正常,连续试生产产品数量达到年设计能力的5%以上或累计达到20个批次以上;经型式检验产品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等能满足用户使用要求;
  
  (五)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危险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仓储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项目行政许可、各项审批手续、图纸资料齐全,有效;
  
  (二)建筑物、消防、防雷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
  
  (三)安全评价报告和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审查意见中的安全措施已经完成或落实;安全验收评价符合要求;
  
  (四)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九条 申请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一)相关产品的民爆物品生产或销售许可证;
  
  (二)全套设计资料和图纸;
  
  (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建筑物、消防、防雷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证明或验收报告;
  
  (五)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六)组织验收单位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生产企业生产线验收除提供第九条要求的资料之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生产线的区位图、外部距离图、总平面及竖向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防雷等图纸;
  
  (二)产品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含定员定量、销毁规程)、产品检验规程;
  
  (三)环保和职业卫生等由专业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证明或验收报告;产品质量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
  
  (四)批量试生产总结报告。(含自查验收、企业标准、经济分析、技术分析、质量分析、标准化审查报告和用户意见等)
  
  第十一条 生产线建设项目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民爆企业申请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应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及全部验收资料。
  
  (二)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建设项目,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核《申请表》及全部验收资料后,上报国防科工委组织验收。
  
  (三)组织验收单位受理申请后,应根据验收项目的性质、内容等情况,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委民爆行业专家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地方部门、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组成。当地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验收的人员,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建议名单。验收委员会下设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组织验收单位在国防科工委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7-15人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若干个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应由国防科工委民爆行业专家委员会成员担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