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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新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定型资料齐全、准确、有效; (四)连续试生产产量不应少于生产线设计能力的5%,用户试用量不少于试产量的80%; (五)生产线工艺布局、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等设施满足生产要求,且符合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试生产计划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安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试生产计划不得超过许可产量30%,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研制单位新产品生产定型申请后,依照建设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报国防科工委组织生产定型。新产品通过生产定型后,由生产企业填写《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证书》(见附件4),报国防科工委批准。新产品生产定型经批准后,生产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 第十七条 研制单位从事科技成果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转让的民爆物品新产品通过生产定型,并经国防科工委批准; (二)转让的民爆物品生产技术必须是通过验收的完整技术; (三)受让方应取得相应产品的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 (四)技术转让单位应与受让方之间签定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在实施技术转让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从事民爆物品科研活动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其停止民爆物品科研活动,造成重特大事故并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民爆物品科技成果技术转让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转让活动;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承担赔偿责任,并停业整顿。 第十九条 各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科研项目立项备案、成果验收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用爆破器材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兵爆[1996]73号)、《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兵总爆[1996]705号)、《民用爆破器材技术转让管理办法》(兵总爆[1994]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技术成果验收申请表 2、民用爆炸物品技术成果验收证书 3、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命名申请表 4、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证书 附件1 民用爆炸物品技术成果验收申请表 项 目 名 称 : 主要完成单位 :(盖章)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 │任务来源││ 密 级││ ├────────────────────────┼─────┼─────┼─────┤ │成果类别││ 验收形式 ││ ├────────────────────────┼─────┼─────┼─────┤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 ├─┬──────────────────────┴─────┴─────┴─────┤ │申││ │请││ │验││ │收││ │单││ │位││ │意││ │见│主管领导:(签名)(盖章) │ ││年月 日 │ ├─┼────────────────────────────────────────┤ │立││ │项││ │部││ │门││ │意││ │见││ ││(盖章)│ │││ ││年 月日 │ ├─┼────────────────────────────────────────┤ │组││ │织││ │验││ │收││ │单││ │位││ │意│ (盖章) │ │见│年 月 日│ │││ └─┴────────────────────────────────────────┘ ┌────────────────────────────────────────┐ │成果内容简介:│ ││ ││ ││ ││ ││ ││ ││ ││ ││ ││ ││ └────────────────────────────────────────┘ 主 要 研 制 人 员 名 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