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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为“双方”), 就修改已经修改的一九八○年九月十七日签订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以下称为《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指定 《协定》第三条第一款由以下文字取代: “一、各方有权通过外交途径向另一方书面指定四(4)家空运企业,在适用的情况下,在附件一所规定的第一条或第二条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并有权撤销或更改所作的指定。指定经营第一条航线的空运企业可以经营客货混合航班或全货运航班,或同时经营这两类航班。指定经营第二条航线的空运企业只能经营全货运航班。 双方还有权根据下列时间表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增加指定的空运企业,并有权撤销或更改所作的指定。 (一)美国可在其第二条航线上增加指定一家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中国可在其第一条航线或第二条航线上增加指定一家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根据本项新增的指定空运企业可自二○○四年八月一日起开始经营航班。 (二)美国可在其第一条航线上增加指定一家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中国可在其第一条航线或第二条航线上增加指定一家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根据本项新增的指定空运企业可自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开始经营航班。 (三)美国可在其第一条航线或第二条航线上增加指定一家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中国可在其第一条航线或第二条航线上增加指定一家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根据本项新增的指定空运企业可自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开始经营航班。 (四)美国可在其第一条航线或第二条航线上增加指定一家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中国可在其第一条航线或第二条航线上增加指定一家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根据本项新增的指定空运企业可自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开始经营航班。 (五)美国可在其第一条航线或第二条航线上增加指定一家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中国可在其第一条航线或第二条航线上增加指定一家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根据本项新增的指定空运企业可自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开始经营航班。 第二条 班次 《协定》附件五第三款和第四款改为第七款和第八款,附件五第一款和第二款由以下文字取代: “一、虽然本协定有其他规定,各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规定航线每周经营54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54班可在客货混合和全货运航班之间自由转换使用,并可在附件一中国第一条航线和第二条航线之间自由转换使用。美国的34班只能用于客货混合航班,20班只能用于全货运航班,但这54班中总共18班可在客货混合和全货运航班之间自由转换使用,并可在附件一美国第一条和第二条航线之间自由转换使用。美国剩余的36班不可在其经营的航班类型或航线之间转换使用。关于在其经营的航班类型或航线之间转换使用的18班,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其转换使用的班次。 二、除上述第一款规定的班次外,各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根据下列时间表在附件一美利坚合众国航线的第一条航线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线的第一条航线上,经营往返于北京、上海和广州(以下称为“中国一区”)或往返于安徽、福建、广东(除广州外)、河北、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山东、山西、天津和浙江(以下称为“中国二区”)的客货混合航班,每周班次如下: (一)自二○○四年八月一日起,每周增加14班; (二)自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7班; (三)自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7班; (四)自二○○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7班; (五)自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7班; (六)自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7班; (七)自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7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中方空运企业可将上述班次在客货混合航班和全货运航班之间、以及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线的第一条航线和第二条航线之间自由转换使用。指定经营第一条航线的美国空运企业仅可将上述班次用于客货混合航班。 三、除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班次外,各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根据下列时间表在附件一的任何航线上,增加经营往返于中国一区或中国二区的全货运航班,每周增加的班次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