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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方空运企业用于经另一方航空当局批准的定期航班或包机航空运输的飞机,可以使用另一方航行资料汇编中适当列明可供国际飞行使用的机场,并可使用该航空当局可能批准的其他机场。 第五条 代号共享 《协定》第十一条第五款第(一)、(二)项由以下文字取代: (一)根据以下规定,为经营或提供经授权的航班,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与双方一家或多家指定或非指定空运企业,以及与第三国一家或多家空运企业签订包括湿租、包座和代号共享安排的合作营销协议: (1)中方一家或多家空运企业可与美方任何一家或多家空运企业进行无限制的代号共享。在参与代号共享的中美空运企业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此类代号共享安排也可包括第三国空运企业。根据本项规定,美方与中方空运企业可在包括双方境内地点、并可包括第三国境内任何以前点、中间点或以远点的航线上提供代号共享航班。 (2)各方空运企业可在无另一方空运企业参与的情况下,根据以下规定与本方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进行代号共享: 1)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各方应允许一个此类代号共享安排,并且 2)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各方应允许增加一个此类代号共享安排,并且 3)本项第(2)目规定的两个代号共享安排,其中一个代号共享安排可包括两家空运企业,另一个代号共享安排可包含三家空运企业。 (3)如果上述第(一)项第(2)目允许的代号共享安排扩及另一方空运企业,则该代号共享安排应受制于上述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所以该工号共享安排不再受第(一)项第(2)目所规定的此类两个代号共享安排的限制。 (4)美方或中方空运企业必须是本协定的指定空运企业,才能成为第(一)项规定的代号共享安排的实际承运人。 (二)所有经营或提供上述航班的空运企业均须(1)持有适当的许可,并且(2)满足通常适用于此类安排的要求。然而,虽然要求所有参与代号共享的空运企业事先持有航线权,但美方和中方空运企业可根据上述第(一)项的许可提供代号共享航班,而无需拥有此类航线权。涉及国内载运权、联营或收入分享的安排,概不予批准。 2.第十一条第五款第(三)项予以删除。 第六条 包机航空运输 1.《协定》附件二经修改,第一款由以下文字取代: 一、(一)各方应批准另一方空运企业提交的、每年自八月一日起计算、飞行于中方空运企业已经营相同类型(客货混合或全货运)定期航班的中国一区地点与美国地点的城市对之间的75个单程包机的申请。 (二)各方应批准另一方空运企业提交的、每年自八月一日起计算、飞行于中方空运企业已经营相同类型(客货混合或全货运)定期航班的中国二区地点与美国地点的城市对之间的75个单程包机的申请。 (三)各方应批准另一方空运企业在中国三区地点与美国任何地点之间的包机申请。 (四)各方应批准另一方空运企业在无中方空运企业经营相同类型(客货混合或全货运)的定期航班的中国一区或中国二区与美国任何地点的城市对之间提议经营包机的申请。 (五)各方对另一方空运企业申请经营本附件未涉及的业务的包机,包括在第三国地点与其本国境内地点间载运第五业务权的包机,以及超过本款第(一)、 (二)项包机数量限制、在中方空运企业已经营定期航班的中美城市对之间的包机,应在礼让和对等的基础上予以考虑。 (六)各方根据本附件执行的包机飞行,无论是单程还是来回程包机飞行,均应遵守包机始发方目前及今后适用于此类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各方可以外交照会向另一方提供根据一方法律有资格提供包机运输的空运企业清单。 2.《协定》附件二经进一步修改,第二款由以下文字取代: 二、包机申请至少应在包机预定飞行前十五天向另一方航空当局提出,获得批准后方可飞行。应本着双方空运企业有均等机会经营国际包机运输、互利和友好合作的精神,迅速批准上述申请,并避免不适当的延误。 第七条 更换机型 自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协定》附件一说明(三)由以下文字取代: (一)根据附件五的规定,各方经营客货混合航班的指定空运企业可在对方境内或在规定航线上一个或几个中间点上更换一次机型,条件是: (1)更换机型地点以远的飞行,就去程航班而言,应使用运力较到达的飞机为小的飞机;就回程航班而言,应使用运力较到达的飞机为大的飞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