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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定义 《协定》第一条经修改,新增第(九)款和第(十)款如下: (九)“去程飞行或航班”,系指在指定该空运企业的一方境内始发、飞往另一方境内或第三国境内一点或数点的飞行或航班。 (十)“回程飞行或航班”,系指在另一方境内或第三国境内始发、最终目的点为指定该空运企业一方境内的飞行或航班。 第十四条 未来的谈判 双方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航空关系完全自由化为最终目标,于二○○六年开始举行谈判。为此,谈判的目的应为:1)全面审议双边民航协定截至其时的执行情况,并且2)建立双方进一步开放双边民航关系的未来实施步骤。 第十五条 生效 本议定书在外交换文确认双方已完成必要的国内程序后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英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表 代表 杨元元 峰田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