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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双方”) 希望继续发展自一九七二年建交以来所建立的长期稳定、快速发展的双边经贸合作关系; 希望加强两国间全面稳定的经济贸易关系; 注意到双方都是世界贸易组织和亚太经合组织的成员,欲共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忆及胡锦涛主席和克拉克总理承诺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优势互补、彼此合作的原则下,制定贸易与经济合作框架; 强调双方承诺通过贸易与经济合作框架将两国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关系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达成以下谅解: 第一条 双方将通过全面的经贸合作寻求两国间全面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和自由化。 第二条 双方将采取措施促进在具有突出经济潜力的领域进行战略合作。这些领域主要为:农业、畜牧业、林业、羊毛、服务业(包括教育、旅游、航空服务、劳务和专业服务)、科学技术、环境保护、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投资。双方将促进在确保人类健康、动植物卫生和食品安全的措施、技术法规和标准、合格评定、海关、知识产权、便利商务旅行和促进行业往来等方面的合作。双方愿意共同寻求使新西兰企业参与中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机会。有关行业合作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双方认识到,领导人和负责贸易与经济的部长之间的经常性会晤,有益于建立更加强劲的双边伙伴关系。双方将携手合作促进此种会晤,包括在多边和地区场合。 第四条 双方将建立一个部长级联合委员会就共同关心的贸易与经济问题加强对话,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 部长级联合委员会由中新两国的部长或其指定的代表共同担任主席。 第五条 双方将进一步加强中新经贸联委会的作用,以继续巩固双边经贸关系。双方重申经贸联委会的职责。 双方将加强现有其他磋商机制在促进两国重要行业合作及便利中新各部门、机构和监管部门进行对话方面的作用,这些机制包括卫生与植物卫生联委会、农业联委会、林业联委会、联合教育工作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新西兰经济发展部间《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技术贸易壁垒领域磋商机制的安排》。 第六条 双方将以两国企业和学术界的高层互访为契机,推动两国经济贸易合作向前发展,支持中新企业和学术界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 双方将为彼此间的商务旅行、商务签证的获得、工商团体的联系以及贸易与投资展览提供便利。上述领域的合作和相关举措将有助于两国企业确认商业机会和扩大双边贸易与投资。 第七条 双方认识到在包括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在内的各场合就地区和多边贸易和经济问题定期举行高层磋商的重要性。双方将加强在这些领域的磋商,并尽可能地协调政策立场和做法。双方将就这些问题经常举行相应高官级别的对话。 第八条 双方认识到,影响两国贸易与投资的所有中央政府措施均应以合理、客观和透明的方式实施。对另一方就这些措施提出的问题,双方将提供足够的磋商机会以交流信息。 双方将在贸易方面加强对话,包括贸易救济措施,以便在贸易政策和贸易措施上给予对方公平待遇。 第九条 对于双方中一方与第三国(或多个国家)达成的贸易或投资优惠待遇协议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双方将提供足够的磋商机会就有关问题交流信息和看法。 第十条 新西兰承认,经过25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自本框架签署之日起,《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和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内容不再适用于中新之间的贸易。双方同意将联合进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可行性研究(详见附件二),并尽快进入谈判。双方将争取谈判于2005年初启动。 第十一条 中新经贸联委会将负责跟踪执行本框架的进展,并向双方部长报告。 第十二条 附件是本框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框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并将在之后的每一个五年期继续有效,除非一方于一个五年期结束前半年通知另一方其希望在该五年期结束时终止本框架。 对本框架的修改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决定。 本框架的中英文文本同等作准。 本框架于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奥克兰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新西兰政府代表 薄熙来 吉姆·萨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