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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办公厅、研究室、人事局和机关服务管理局根据《通知》要求,按照《方案》和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国资委机关及联系行业协会和直属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对开展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各单位及时、准确填报《国务院国资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国务院国资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3. 办公厅、研究室、人事局和机关服务管理局按要求准确汇总、填报《国务院国资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国务院国资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并将自查登记表、统计表及相关文件依据和自查报告,于3月25日前报委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 国资委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于3月30日前,对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国资委自查报告和各种报表进行审定。 (三)审核公示阶段(2007年6月底以前) 1.审核的基本原则: (1)保留合并原则: ①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保留。主办单位要提供依据文本。 ②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项目,对应有国际性奖励的项目,予以保留。 ③国务院各部门举办的确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经严格审核后予以保留。 ④对面向企业开展的全国性和行业性项目的审批程序,《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有明确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核同意后,同意归口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不按此程序申报设立的,予以撤销。 ⑤要切实减少经济事务性项目,适当保留社会、公益性项目。 ⑥未干预企业经营行为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如企业工人技术教育先进单位等)和对企业先评比筛选后投入财政资金的项目可保留外,其他面向企业的项目予以撤销。 ⑦国资委保留系统性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表彰的项目不能超过1项,且周期不能少于三年。 ⑧内容相近、相似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协商一致后予以合并。 ⑨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清理期间不得举办新的项目,如工作确实需要,按程序报批后举办。 (2)撤销原则: ①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一律撤销。 ②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向被评对象收费的项目一律撤销。 ③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一律撤销。 ④程序上不合规的项目一律撤销。如:未经会员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 ⑤全国性社团组织只能对口举办项目,不得举办以基层政府为对象的项目;地区性社团不得超越注册地区范围举办活动。超越本行业范围或者超越会员范围举办的项目一律撤销。 ⑥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司(局),一律不得自行举办项目。 ⑦按照职能让渡原则,报经批准后,社团组织可以承接政府部门撤销的项目。 2.审核工作: (1)协助会审。4月至6月上旬,委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对国资委报送的《国务院国资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国务院国资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和自查报告,特别是对拟保留项目的审核工作;协调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审核意见。 (2)归口初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4月1日至30日,研究室、人事局和机关服务管理局等厅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对所管理的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和直属单位、直属事业单位自查列出的具体清理项目进行初核,并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3)专职审查。5月25日以前,政策法规局对国资委机关及联系行业协会和直属单位、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事项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委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审核报批。6月15日以前,国资委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和直属单位、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查结果,确定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名单,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请部际联席会议批准。 (四)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7月) 6月下旬至7月,办公厅、研究室、人事局和机关服务管理局要结合实际,分别组织国资委机关及联系行业协会和直属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对其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制订或完善加强管理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