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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科工办[2007]161号
【颁布时间】 2007-02-14
【实施时间】 2007-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民口企业集团公司(研究院):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档案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档案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项目。本办法所称项目档案是指在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未经项目档案验收或者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者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条 项目档案工作应与项目建设工作同步进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局的指导。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以组织抽查、参加验收等形式对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防科工委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其档案验收由国防科工委组织实施,或者授权符合军工资质的档案机构实施;
  
  (二)国防科工委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其档案验收由有关部门(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实施;
  
  (三)受委托或被授权组织实施档案验收的单位应制定验收工作的管理制度,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四)国防科工委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编制下达项目验收计划时,一并编制下达项目档案验收计划;
  
  (五)受委托或被授权组织实施档案验收的单位,应将项目档案验收实施计划报送国防科工委备案;
  
  (六)各级档案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总投资在亿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档案预检;国防科工委及受委托或被授权的档案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分阶段、分专业的方式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七)项目档案验收费用从项目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防科工委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防科工委、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有关专家组成;
  
  (二)国防科工委委托或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有关专家组成;
  
  (三)国防科工委及受委托或被授权的档案机构要建立项目档案验收专家库,并开展业务培训;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专业技术性强的项目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八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生产性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文件批准的内容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并且联动负荷运行指标考核合格,能够研制、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部文件材料的归档和分类、编目等档案整理工作;
  
  (四)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施工、监理、档案等方面负责人员完成了项目档案工作全面自检,并形成自检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及管理概况(包括任务来源和依据、建设起止时间、投资总额及构成);
  
  2.项目档案管理概况(包括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档案种类和数量,案卷质量,竣工图质量);
  
  3.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5.申请验收时间。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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