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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在竣工验收计划时间2个月前做好档案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项目档案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对符合项目档案验收条件的,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向被验收单位下达验收通知,明确验收时间、验收组组成人员和工作安排。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被验收单位负责提供会议场地和相关条件。会议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或档案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验收组提出相关质询,组长提出检查验收的有关要求; (四)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管理情况; (五)验收组汇总项目档案检查情况,并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安全有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并宣布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现场质询、现场查验案卷的方式。查验案卷的比例和数量为:100卷(含100卷)以下的,全部检查;101卷~1000卷(含1000卷)的,抽查档案的数量不少于30%;1001卷以上的,抽查率不低于15%。检查档案时,要落实到各种载体和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 第十五条 验收组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等国家有关规定及国防科技工业各军工系统(单位)制定并向国防科工委备案的档案管理要求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安全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召开首、末次会议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施工、监理、生产运行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验收组填写《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意见表》(见附件3)一式二份。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印发验收组形成的项目档案验收意见。验收组指出问题或提出需要补充材料的项目,应在重新核验并认定合格后再印发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委托或授权验收的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印发验收批复文件的同时,应将批复文件以及附件1、3的印制件抄报国防科工委。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履行验收申请手续。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2、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意见表 附件1 项目密级: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项 目 名 称 申请验收单位 申请验收时间 报送该表时间 :年 月 日 ┌────────┬───────────────────────────────┐ │项目名称││ ├────────┼───────────┬──────┬────────────┤ │审批(核准)││立项日期││ │机关││││ ├────────┼───────────┼──────┼────────────┤ │投资概算││建设时间││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法人)││││ ├────────┼───────────┼──────┼────────────┤ │主 要 ││主 要 ││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计划档案││计划竣工││ │验收日期││验收日期││ ├────────┼───────────┼──────┼────────────┤ │联 系 人││联系电话││ ├────────┼───────────┼──────┼────────────┤ │地 址 ││电子信箱││ │邮 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