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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0-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接上页]

  “(c)原产地规则
  
  (i)原产地规则列在本协议的附件5中;
  
  (ii)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所涵盖的产品;
  
  (iii)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将作为原产地规则的附件2,其谈判将于2004年1月开始;”
  
  2.原产地规则列在本议定书的附件1中,并将纳入到《框---架协议》中,作为附件5。
  
  第四条 在《框架协议》中加入新的第12A条
  
  在现有《框架协议》第12条后加入新的第12A条,内容如下:
  
  “第12A条本协议以外的协议
  
  本协议不妨碍或禁止任何一个东盟成员国,同中国和/或其他东盟成员国缔结超出本协议范围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或其它经济合作的双边或诸
  边协议。本协议的条款不适用于任何此类双边或诸边协议。”
  
  第五条 《框架协议》附件1的删除与替换
  
  现有《框架协议》的附件1应被删除,并将由本议定书附件2中所列的新的附件1完全替代。
  
  第六条 《框架协议》附件2的删除与替换
  
  现有《框架协议》的附件2应被删除,并将由本议定书附件3中所列的新的附件2完全替代。
  
  第七条 早期收获减让表的纳入
  
  所有缔约方应将包含在本议定书的附件2和附件3中的在《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项下的承诺,纳入到各自的早期收获减让表中,该减让表将作为《框架协议
  的一部分,并应及时交存于东盟秘书处。
  
  第八条 实施
  
  1.本议定书将构成《框架协议》的一部分,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对于东盟成员国,本议定书应交存于东盟秘书处,东盟秘书处应及时向每个东盟成员国提供一份经核证的副本。
  
  鉴此,经各缔约方有效授权的签字人签署本议定书,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本议定书于2003年10月7日在印尼巴厘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以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于广洲(签字)
  
  文莱达鲁萨兰国
  
  工业与初级资源部部长
  
  Pehin Dato Abdul Rahman Taib(签字)
  
  柬埔寨王国
  
  商业大臣
  
  Cham Prasidh(签字)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工贸部部长
  
  Rini M. S. Soewandi(签字)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商业部部长
  
  Soulivong Daravong(签字)
  
  马来西亚
  
  贸工部部长
  
  Dato'' Seri Rafidah Aziz(签字)
  
  缅甸联邦
  
  外交部副部长
  
  U Khaw Thu(签字)
  
  菲律宾共和国
  
  贸工部部长
  
  MAR Roxas (签字)
  
  新加坡共和国
  
  贸工部部长
  
  B. G. (NS) George Yeo(签字)
  
  泰王国
  
  商业大臣
  
  Adisai Bodharamik (签字)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贸易部部长
  
  Truong Dinh Tuyen(签字)
  
  附件1:《框架协议
  
  附件5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
  
  规则一:定义 在本附约中:
  
  (一)“一成员方”是指《协议》的各单独成员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
  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二)“材料”应包括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三)“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为符合原产条件的产品。
  
  (四)“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五)“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规则二:原产地标准 在本《协议》中,如果一成员方进口的产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该产品应视为原产货物并享受优惠关税减让:
  
  (一)规则三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
  
  (二)符合规则四、五或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完全获得产品下列产品应视为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
  
  (一)在该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①(注:①这里的植物是指所有的植物,包括果实、花、蔬菜、树木、海藻、真菌及活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②(注②:第(二)及(三)项所指的动物包含所有的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鸟、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爬行动物、细菌及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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