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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接上页]

  第十五条 非独立个人劳务
  
  一、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和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和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三、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
  
  第十六条 董事费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十七条 艺术家和运动员
  
  一、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它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一方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前往该缔约国而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应予免税。
  
  第十八条 退休金
  
  一、除适用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报酬,以及任何支付给该居民的年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作为缔约国一方或所属行政区或其地方当局社会保险制度一部分的公共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三、第一款所述的“年金”一语是指按照以货币或货币价值形式适当并且充分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在有生之年或指定或确定的期限内,根据规定时间定期支付的规定数额。
  
  第十九条 政府服务
  
  一、(一)缔约国一方政府、所属行政区或其地方当局对履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
  
  1、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或者
  
  2、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该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一)缔约国一方政府、所属行政区或其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政府、所属行政区或其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第二十条 学生和实习人员
  
  一、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该缔约国以外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二、第一款所述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取得的不包括在第一款的赠款、奖学金和劳务报酬,在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
  
  第二十一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
  
  一、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是为了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为该缔约国一方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达到之日起,二年内免予征税。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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