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8]75号
【颁布时间】 2008-11-13
【实施时间】 2008-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2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的决定

[接上页]

  4、建立精品工程政策激励机制。加大对精品工程项目建设的扶持力度,研究制定并落实精品工程项目的优惠政策。要为精品工程建设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和宽松的环境,属政府投资的优先安排建设资金,需银行贷款的要积极向银行推荐并协调落实。要对精品工程必需的建设用地优先给予安排,对征地、拆迁、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事宜优先配合协调解决。要积极研究精品工程审批程序优化措施,对其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5、建立精品工程评选机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建设精品工程评选委员会,负责城市建设精品工程的标准制定和评选工作,每年评选一次。设立“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特别奖,作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最高荣誉。评选工作在我市原有的“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评选基础上进行,从其获奖工程中评选出总数不超过5个“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特别奖。驻邕各房地产开发、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每年须推荐一定数量项目争创精品工程,项目数量由城市建设精品工程评选委员会确定。
  
  6、建立精品工程考核制度。市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参建单位及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状,并对各目标责任单位和部门进行效能绩效考核。参建各方工作情况纳入我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企业诚信手册考核内容,实施“施工现场”与“有形建筑市场”两场联动,加大考核力度,奖优罚劣,促进企业、从业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对于考核期内未能完成任务的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在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过程中,要从严把关,严格审查,督促其及时整改;若是驻邕设计、监理、施工的企业,取消其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入选资格,其一年之内参加我市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时按有关规定给予扣分。
  
  7、建立精品工程奖励机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建设精品工程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列入我市城建计划并获得国家级精品工程(包括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奖、中国市政工程金杯奖等)、“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特别奖和“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奖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承建单位项目部,奖励费用由建设单位支出,列入工程成本。同时,市人民政府每年召开城建工作表彰大会,向获得“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特别奖、“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奖和“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先进单位”称号的主要参建单位授予奖牌和获奖证书,载入建筑业企业诚信记录,并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获国家级精品工程、“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特别奖的企业,经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在获得精品工程的下一年度直接入选当年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对于获得国家级精品工程、“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特别奖、自治区级优质工程、“建设工程质量邕城杯”、“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和市优秀勘察设计奖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在获奖的下一年度按照奖项等级在招投标方面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加分奖励,并在资质(资格)检查、升级、增项等方面予以扶持。
  
  8、设立精品工程专业管理机构。设立专业管理机构,加强建筑材料、设备和劳务市场的监管,确保精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要对在我市建筑市场使用的建材、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合格建材和设备厂家名录,坚决将质量低劣的建材和设备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和建筑二级劳务市场秩序,实行严格的资质和资格准入管理,完善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为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三、主要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建委、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园林局、城管局、监察局等单位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政策法规的审定、重大问题协调以及统筹部署推进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督促落实各责任主体的工作责任,并对责任主体进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具体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评审、奖励、考核等办法并予以实施。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职责做好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的相应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把实施城市建设精品工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