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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其他受损民房以就地恢复、修复加固为主,补助资金分2种类型安排,即按重建和修复加固安排补助,轻度损坏的原则上自行修复,确有困难的适当补助。民房恢复重建资金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要制定严格的资金补助标准和发放程序,确保重灾区和重灾户的资金使用,避免平均分配。房损划分标准及相应补助标准要公开,补助金额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布。补助的资金按工程进度发放。 3.极震区因地震引发次生灾害造成民房倒损和严重受威胁的村寨,可纳入民房恢复重建计划一并考虑。 4.加强民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指导工作。建设、民政、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房恢复重建选点、勘察和施工的技术指导,确保民房恢复重建的质量。各地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认真分析此次地震民房倒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民房恢复重建技术要点,指导帮助民房建设。对未按照要求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建房补助。 5.民房恢复重建在2009年春节前大部分完成。 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由民政部门、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教育系统恢复重建 1.教育系统恢复重建要本着“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加强管理”的原则进行,重点确保倒损严重的和其他因地震严重损毁的乡村小学。所有列入恢复重建计划的工程项目,一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和建设,并强化工程质量监督。 2.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一是基本完好和轻微损坏的校舍和设施,原则上自行修复;二是中等损坏的校舍和设施,进行修复加固,不得随意拆除重建;三是倒塌或严重破坏需要拆除新建的校舍和设施以及因地质条件不宜在原地重建的学校,经建设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原地或易地重建。 3.恢复重建工作按“先易后难,先修复后重建”的步骤进行,修复项目年内完成,重建项目于2009年上半年前全面完成。 教育系统的恢复重建工作,由教育部门、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卫生系统恢复重建 l.卫生系统恢复重建以修复加固为主,重点对重灾县的乡(镇)卫生院(所)、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进行修复加固。 2.重灾乡(镇)卫生院(所)门诊楼、住院部等重要建筑的修复加固要在年内基本完成,其他项目于2009年上半年前全面完成。 3.卫生系统重建项目视受损情况确定。 卫生系统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卫生部门、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水利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灾区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按照“确保正常运行,力争有所发展”的要求,有重点、分阶段地进行。 1.水利设施 重点安排震损较重的水利工程的排危除险,确保正常蓄水和汛期安全度汛。同时,尽快修复受损的山区灌溉沟渠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确保农业生产正常进行。 水利设施的恢复重建,由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其他基础设施 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以乡村公路、供电网、人畜饮水设施为重点,其他设施的恢复视灾情首先保证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 供水、供电、道路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由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多数项目尤其是供水、水利设施项目于2009年上半年前全面完成。 (六)其他系统恢复重建 其他系统主要包括重灾乡(镇)机关单位、村委会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其恢复重建以修复加固为主。对重灾单位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确需重建的项目,原则上按原面积重建。受损文物保护单位的恢复重建主要是古建筑的保护与修缮。 其他系统的恢复重建由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震区还存在多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必须采取综合措施进行治理,尤其是威胁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抓紧治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工程质量管理及抗震设防措施 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要充分考虑灾区的地质情况,在规划布局、场地选择、建筑设计、施工管理各个环节,都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加强抗震设防措施。 1.建筑场地要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地基承载体条件要好。易地重建的民房统建点、学校、卫生等项目,要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震地质综合勘察,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建设范围,避开滑坡、泥石流、活动断层等不良地质地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