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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8]220号
【颁布时间】 2008-11-13
【实施时间】 2008-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25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盈江和楚雄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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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坚决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10项重大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0号)各项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关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加强生命线工程的抗震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3.加强结构抗震研究,合理选择结构形式。对量大面广的农村民房,建设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我省历次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经验的基础上,组织有关设计人员制定既符合灾区民情、民俗、民居特点,又利于抗震、易于操作的民房标准设计方案,供群众选用。对其他建设项目,要精心设计,严格材料标准,抓好施工管理。坚决杜绝无证或越级设计、施工,确保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八)资金筹集及安排
  
  1.恢复重建资金总盘子。国家和省级安排8亿元资金,其中,争取中央支持5亿元,省里安排3亿元(含前期已下达的救灾资金1.365亿元)。为保证有限的恢复重建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资金总盘子的70%必须用于民房恢复重建。其他系统的资金补助按项目确定。
  
  2.资金分配。结合地震灾情特点,为确保重点,中央及省下达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安排给德宏州4亿元、保山市8200万元、楚雄州2.8亿元、昆明市禄劝县1000万元、丽江市华坪县600万元、省农科院热区生态农业研究所80万元、省旅游局120万元(元谋县土林景区60万元、永仁县方山景区60万元)、省级预留机动资金2000万元。
  
  3.民房修复、重建和“三无群众”补助标准。因地震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的农户重建住房,原则上按每户平均2万元的标准补助;对一般损房农户按每户平均900元(每户平均补助3间、每间平均补助300元)的标准补助。地震灾区“三无”(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无收入来源)人员,救助标准为月人均200元,连续补助2个月。
  
  省下达的恢复重建资金实行“定额补助、专款专用”,按项目计划下达,不留缺口,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资金要严格按照灾民实际受损情况,因地制宜、因户制宜,重点考虑五保户、军烈属、困难户等因素具体确定,并按照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分次发放,避免平均分配。各地自筹的资金,不纳入省下达的计划,项目可自行确定。
  
  为便于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恢复重建资金,为省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准确依据,成立省恢复重建资金分配使用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蒋兆岗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等单位各一位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抗震办。为整合资金,形成合力,中央各部门安排的恢复重建资金全部纳入总盘子统筹考虑。中央各部门安排的恢复重建资金,按照恢复重建计划,由省级有关部门会同省抗震办共同下达。
  
  三、实施步骤及措施
  
  (一)实施步骤
  
  首先要重点确保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恢复正常。为此,优先安排民房、教育、卫生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项目的恢复重建。所有恢复重建工作确保于2009年上半年前全面完成。
  
  (二)实施措施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任到县”的原则进行,主要措施:
  
  1.计划管理。恢复重建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严格监督”的办法,编制计划必须以资金规模和震灾实际损失为依据,其中,民房统建点应在民政民房系统项目计划中单列。计划一经正式下达,不得任意更改。
  
  2.项目资金审批及管理。国家、省补助的资金,由省恢复重建资金分配使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研究,提出使用范围和金额,报省恢复重建资金分配使用协调小组审核后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批。州(市)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的金额和使用范围,审批本地的恢复重建项目计划。州(市)、县(市、区)自筹资金的项目,由州(市)、县(市、区)恢复重建指挥部按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审批。
  
  地震灾区经鉴定需要拆除的房屋,必须由建设部门审批后方能拆除。所有列入恢复重建计划的修复加固及重建项目都必须统一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州(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经建设部门审查合格后按规定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部门要急事急办,提高审批效率,保证所有建设项目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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