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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对以往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第一、第二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六落实”的要求,进行全面的治理和整改,确保在2008年12月8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1、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结合《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南府办〔2008〕173号)、《关于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南安委〔2008〕12号)和《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安委〔2008〕31号)部署开展的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由南府办〔2008〕173号、南安委〔2008〕12号和南安委〔2008〕31号文件明确的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市政府、市安委会的阶段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彻底整改,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对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和场所,要依法立即限期整改或采取停产整顿措施。 3、加强对重点防范目标的安全检查。建立重点防范目标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巡查制度,做到重点场所、危险区域经常检,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定期检,企业对重点部位天天检。具体由各县区和各部门组织落实。 (四)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1、继续开展全市危险源普查、申报、登记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开展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9类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核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2、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一是实行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各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本行业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加强监控管理工作,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监控管理不到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 二是实行重大危险源分级管理。各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要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制定监控管理计划,逐级明确各级重大危险源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确定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期间重点监控重大危险源,落实责任人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监控到位。 (五)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为确保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顺利召开,对安全生产工作要从严要求,要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上限标准要求执行,对经检查发现不能保证绝对安全的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等必要的强制措施。 对部分高危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期间实施停产、停业整顿或停产检修等强制措施,具体由市政府另行发文部署。 五、工作重点和具体组织实施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一是由各属地安监部门牵头,国土、公安、工商、环保、监察等部门配合,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煤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矿井通风管理、瓦斯防治、水害防治、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要督促进一步落实煤矿水患治理的各项措施,确保安全。二是加强对非法开采小煤窑行为的打击力度,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实施对非法开采小煤窑的打击取缔工作,各有关县区负责组织打击非法小煤窑煤炭经营(销售)和运输环节工作,在矿区通往城乡和市区的交通路口实行24小时巡回检查,堵死非法小煤窑开采者的销售和运输途径。对应关未关和死灰复燃的小煤矿、整改不合格未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要按照法定程序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由各级安监部门牵头,国土、公安、工商、环保、监察等部门配合,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尾矿库坝体安全及其他危及尾矿库的安全状况;检查存在隐患的采空区、老空积水、水患严重的矿山和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以及开采残矿的矿山的安全治理和监控防范情况;检查露天矿、采石场安全防范情况;检查矿用火工品管理制度、关闭未取得证照的矿山和打击非法开采等方面落实情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安全保障的矿山,要责令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并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凡整改不合格未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非法开采的矿山,一律按法定程序实施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