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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2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接上页]

  二、除与提供服务相关的费用外,下列设备和物品也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一)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供装备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上使用的正常设备、零备件(包括发动机)、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即使这些设备和物品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部分航段上使用。
  
  (二)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用于维护或修理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航空器的零备件(包括发动机)。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设备和物品,经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后,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在此种情况下,它们应受上述当局的监管直至重新运出,或根据缔约另一方海关法规另做处理。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和另一家或者多家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享有同样税费免纳待遇的空运企业订有合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向其租借或者转让本条第一、二款所述设备和物品的,也应适用本条第一、二款的豁免规定。
  
  五、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客票、货运单和宣传品,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六、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办公用品、自用车辆,用于机场内的专用车辆或者用于运送机组人员及其行李的客车型车辆(不包括小轿车)以及包括零备件在内的计算机订座系统和通信设备,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和互惠的基础上免纳关税以及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
  
  七、直接过境的行李、货物和邮件,除提供服务的费用外,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八、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取得的收入、利润,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征一切税收。
  
  九、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财产,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征一切税收。
  
  十、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如系该缔约一方国民,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征一切税收。
  
  第十条 直接过境
  
  直接过境缔约一方领土且不离开机场为此目的保留的区域的旅客、行李和货物至多只应接受极为简化的管制。
  
  第十一条 用户费用
  
  一、缔约各方应尽力确保由其主管当局向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征收的或允许征收的用户费用是公平合理的。它们应以适当的经济原则为基础。
  
  二、对使用缔约一方向缔约另一方提供的机场和航行设施与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得高于飞行定期国际航班的任何其它国家的航空器须付的费用。
  
  第十二条 商务活动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可根据缔约另一方有关入境、居住和就业的法律和规章,将经营协议航班所需的管理、销售、技术、运行和其它专业的人员带入缔约另一方领土并在该领土内保持此类人员。
  
  二、商务活动应适用对等原则。缔约各方主管当局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代表机构可有序地开展工作。
  
  三、缔约各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的地点设立并经营办事处,在其领土内直接地和由该空运企业自行决定通过经批准的代理人销售航空运输的权利。各空运企业应有权利销售此种运输,任何人应可用该领土的货币或在不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的情况下用可自由兑换的其他国家的货币自由购买此种运输。
  
  四、缔约各方指定空运企业应有同等机会在不违反缔约另一方法律和规章的情况下,为经营规定航线协议航班雇用当地的技术和商务人员。
  
  第十三条 收入的汇兑
  
  缔约各方应给予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将其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得收入扣除支出的余额汇出的权利。此种汇兑应使用可兑换货币按照汇兑当日适用的官方汇率进行,或者按照缔约各方的国家法律和规章进行。如果此种汇兑受缔约双方达成的特别协议调整,则应适用该特别协议。
  
  第十四条 运价规则
  
  一、各指定空运企业对来往于缔约另一方领土的任何运输收取的运价应在合理水平上制定,适当照顾所有相关因素,包括经营成本、合理利润、每一航班的性质和其他空运企业采用的运价。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运价在可能情况下应通过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达成共同协议来制定,如果必要应考虑到在同一条航线的全部航段或部分航段上运营的其他空运企业采用的运价。此种协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运价制定机制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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