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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合作组织宪章


  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或“组织”)创始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以各国人民历史形成的联系为基础;
  
  力求进一步深化全面合作;
  
  希望在政治多极化、经济及信息全球化进程发展的背景下,共同努力为维护和平,保障地区安全与稳定作出贡献;
  
  坚信本组织的成立可以更有效地共同把握机遇,应对新的挑战和威胁;
  
  认为本组织框架内的协作有助于各国和各国人民发掘睦邻、团结、合作的巨大潜力;
  
  本着六国元首上海会晤(2001年)确认的“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精神;
  
  指出,遵守1996年4月2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和1997年4月 2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元首1998年至2001年峰会期间签署文件的原则,为维护地区及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其他有关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及发展国家间睦邻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
  
  遵循2001年6月15日《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的各项规定;
  
  商定如下:
  
  第一条 宗旨和任务
  
  本组织的基本宗旨和任务是:
  
  加强成员国间的相互信任和睦邻友好;
  
  发展多领域合作,维护和加强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打击非法贩卖毒品、武器和其他跨国犯罪活动,以及非法移民;
  
  鼓励开展政治、经贸、国防、执法、环保、文化、科技、教育、能源、交通、金融信贷及其他共同感兴趣领域的有效区域合作:
  
  在平等伙伴关系基础上,通过联合行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均衡发展,不断提高各成员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改善生活条件;
  
  在参与世界经济的进程中协调立场;
  
  根据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及国内法,促进保障人权及基本自由;
  
  保持和发展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系;
  
  在防止和和平解决国际冲突中相互协助;
  
  共同寻求21世纪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
  
  第二条 原则
  
  本组织成员国坚持以下原则:
  
  相互尊重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国家边界不可破坏,互不侵犯,不干涉内政,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谋求在毗邻地区的单方面军事优势;
  
  所有成员国一律平等,在相互理解及尊重每一个成员国意见的基础上寻求共识;
  
  在利益一致的领域逐步采取联合行动;
  
  和平解决成员国间分歧;
  
  本组织不针对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
  
  不采取有悖本组织利益的任何违法行为;
  
  认真履行在本宪章及本组织框架内通过的其他文件中所承担的义务。
  
  第三条 合作方向
  
  本组织框架内合作的基本方向是:
  
  维护地区和平,加强地区安全与信任;
  
  就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包括在国际组织和国际论坛上寻求共识;
  
  研究并采取措施,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打击非法贩卖毒品、武器和其他跨国犯罪活动,以及非法移民;
  
  就裁军和军控问题进行协调;
  
  支持和鼓励各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以逐步实现商品、资本、服务和技术的自由流通;
  
  有效使用交通运输领域内的现有基础设施,完善成员国的过境潜力,发展能源体系;
  
  保障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包括利用地区水资源,实施共同保护自然的专门计划和方案;
  
  相互提供援助以预防自然和人为的紧急状态并消除其后果;
  
  为发展本组织框架内的合作,相互交换司法信息;
  
  扩大在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及旅游领域的相互协作;
  
  本组织成员国可通过相互协商扩大合作领域。
  
  第四条 机构
  
  一、为落实本宪章宗旨和任务,组织框架内的机构包括:
  
  国家元首会议;
  
  政府首脑(总理)会议;
  
  外交部长会议;
  
  各部门领导人会议;
  
  国家协调员理事会;
  
  地区反恐怖机构;
  
  秘书处
  
  二、除地区反恐怖机构外,本组织各机构的职能和工作程序由成员国元首会议批准的有关条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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