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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协议纪要


  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副总统和管理与计划组织主席塞塔里法尔阁下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吴仪阁下于2002年3月16日至20日访问了伊朗。访问期间,举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吴仪阁下率领。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由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副总统和管理与计划组织主席塞塔里法尔阁下率领。
  
  双方代表团名单分别见附1和附2。
  
  访问期间吴仪阁下会见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哈塔米阁下和第一副总统奥列夫阁下。
  
  本次联委会是在热情友好的气氛中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进行的。双方回顾了自联委会第十次会议以来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进展情况。双方就促进双边合作的新途径和新领域进行了探讨并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贸易
  
  双方回顾了自第十次会议以来两国间贸易的进展情况,并对两国间贸易额的增长表示满意。双方还就如何进一步挖掘潜力,推动双边贸易关系的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讨。
  
  (一)为促进两国的贸易关系和经济合作,两国同意相互参加对方的贸易展览,并特别强调有必要通过举办单独的展览会以相互推广其产品。
  
  (二)双方对两国石油贸易的发展表示满意,同意在这一领域继续加强合作。
  
  (三)中国海关总署将在2002年访问伊朗,以在标准协议条款的基础上就双边合作协议进行商谈。访问的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双方同意尽快在适当的时候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五)双方一致认为,中国政府向伊朗提供的5亿美元优惠贷款已扩大了两国间的经济合作。伊方请求中方增加政府金融贷款。
  
  (六)双方同意从5亿美元优惠贷款中为西玛瑞大坝和电站项目提供1.2亿美元优惠贷款。
  
  (七)考虑到两国间的经济合作,中方表示愿意考虑为中国企业在伊朗承建的符合条件的工程提供出口信贷。
  
  (八)双方对业已存在并不断发展的互利的银行间关系表示满意。伊方请求中方加快伊朗Tejarat银行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审批。中方同意跟踪此事。
  
  (九)中方希望伊方研究取消对于中国对伊出口所有出运单据均需伊朗驻华使领馆确认的规定,以简化程序,缩短交货时间。伊方注意到这一要求并同意对之加以考虑。
  
  (十)为了便利和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双方同意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规章框架内为工商界人士和旅游者往来提供包括快捷发放签证在内的各种便利。
  
  (十一)为扩大和加强双边船运合作,伊朗船运公司希望就相互适用优惠吨税税率进行谈判。中方同意将此要求转达中国交通部并将结果通报伊方。
  
  (十二)伊朗中央合作社和中国供销合作总社表示有兴趣在交流信息和举办展览方面进行合作。伊朗合作社部也表示愿意与中国供销合作总社建立合作关系,对此中方同意转达。
  
  (十三)为加强双边合作和推动经贸关系,伊朗工商矿业商会和中国贸促会将于不久后签订建立伊中联合商务理事会的协议。
  
  (十四)双方同意扩大业已存在的石化方面的贸易关系。
  
  (十五)伊方表示愿对经过伊朗港口的中国和中亚间的转口贸易提供必要的便利。
  
  (十六)双方表示将尽快达成海运协定。
  
  (十七)伊朗出口发展银行表示愿向指定的一家中国银行提供由伊朗出口担保基金进行保险的买方信贷,以增强中国进口商对伊朗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
  
  (十八)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伊朗出口担保基金表示愿在出口信用保险领域进行广泛的合作。
  
  (十九)伊朗出口促进中心表示愿与中国的外贸机构进行合作,互派贸易团组,学习中国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方面的经验。
  
  (二十)双方同意在联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期间在德黑兰签订植物保护和检疫合作协定。
  
  二、经济技术合作
  
  双方满意地回顾了自第十届联委会以来双方在经济技术合作领域取得的成绩,并认为两国在该领域开展的工作是富有成效的。中伊两国在经济技术合作领域潜力巨大,双方共同表示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为双方企业创造便利条件,以便扩大合作范围和规模。
  
  (一)双方同意将鼓励政府、企业间经济、技术团组互访,在两国举办展览会和研讨会,并将为此提供便利。
  
  (二)双方同意将加强信息交流,包括两国有关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项目等内容。鼓励双方有实力、信誉好的公司合作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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