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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特殊情况,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经城乡医疗救助协调小组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提高救助标准,但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0000元。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按规定超过500元以上可凭住院治疗手续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街道或乡镇办理预付救助手续,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预付500元救助金。 4.临时医疗救助。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因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各县(市、区)每年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 5.慈善医疗援助。对享受医疗救助后,仍需继续治疗并已经严重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殊救助对象,由当地政府慈善机构给予一定数额的慈善医疗援助。 四、医疗救助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需医疗救助的对象,应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医疗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需提供相关单位(部门)及社会帮扶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以及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已领取新农合补偿金证明等。 (二)审批。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办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特殊情况召集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同时填写《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或《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主要负责人再次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上报《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由乡(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发放。对审核批准的救助对象,由县民政局通过银行拨出医疗救助资金,委托相应的乡(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当地银行代发。医疗救助金以现金形式承兑,救助申请人领到救助金后,需在发放单上签名盖手印。签名盖手印后的发放单原件交回,由县民政局负责统一归档保管。 五、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各县(市、区)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机制,基金来源为: 1.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3.市县两级慈善机构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4.社会捐助资金; 5.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从农村或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门诊医疗救助金、住院医疗救助金、临时医疗救助金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城乡救助资金拨付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专户。城乡医疗救助金由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住院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基金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明细台帐。 六、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门诊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承担;住院医疗救助,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县(市、区)级医院承担。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各县(市、区)民政、卫生部门选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机构要在显目位置悬挂“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牌匾,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就诊就医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费用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抵御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业务部门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