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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监察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编委办: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8〕15号)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2351号)精神,为了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工作,现就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原则,在2009年底前完成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实行政会分离的工作。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工作范围 在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中,由同行业、同领域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者、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均属于行业协会的范畴。行业协会存在着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行业协会的财务挂靠在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的;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由现职国家公务人员兼任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规定实行政会分离。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二)工作内容 1、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应设置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现合署办公的,应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机构、场地与行政机关分设。行业协会的办公场所设立在行政机关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租赁。行业协会办公场所要保持相对稳定,在同一地点办公使用期限一般不能低于1年。 2、人员分离。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不得由现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兼任。现职公务员已兼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的,任期届满后不再兼任;确需兼职的,要严格执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省办发〔1998〕34号)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公务员法》规定不得在兼职的行业协会中领取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 3、财务和财产分开。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财产不清晰或行业协会使用国有资产的,应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资产分割,明确产权归属。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分开前,由行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提供给行业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由原行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按工作需要,提出划分意见,在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产权手续后,可划归行业协会所有或继续使用。行业协会必须建立独立的财务帐户,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帐或由行政机关代管财务。行业协会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的,必须于2009年6月底前实现独立管理。 三、行业协会设置的基本要求 行业协会的分类,原则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提出的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3个小类的分类方法进行,允许不同领域内的行业协会业务范围有所交叉,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由业内产业龙头企业或在本区域内有影响力的专业人士发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范: (一)名称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名称应明确行政区划,所属行业,统一使用“行业协会”或“商会”字样的后缀为名称。现已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名称不规范的,要按照要求办理规范名称的变更手续。行业协会不得使用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或取缔的社团名称,或与已登记的行业协会相同的名称。 (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行业协会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制订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独立的资金账户,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行业协会的资产属于财政拨款、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及社会捐赠的,要接受审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和会员的监督。行业协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加强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行业协会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要加强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和行业协会会长(法人)负责制。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必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的,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以担任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鼓励选举在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德才兼备的企业家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行业协会的会长。行业协会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产生,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秘书长必须为专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