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11-12
【实施时间】 2008-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1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州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等关于贵州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离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建立行业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业协会要及时将重要的行业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会议、规模较大的研讨会、报告会、学会活动)、行规行约修订、重大决策等活动,上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单位及相关执法机构;一些重大活动必须召开听证会,通报内容,事先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指导协调到位、监督管理渠道畅通有效。
  
  (三)建立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估体系。省民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牵头研究制定强化行业协会工作的绩效评估办法,推进行业协会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建立行业协会的评估工作机构,由民政、发改委、财政以及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代表等组成行业协会评估工作机构。二是制定出台行业协会评估工作标准。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我省行业协会的评估工作标准,主要内容要包括行业协会基本情况、内部制度、活动情况、管理制度、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评估标准。三是开展评估考核。要结合政社分离工作,在自我总结、实地考核、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对行业协会进行评估考核,促进行业协会规划化发展。
  
  (四)加强对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开展政会分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地要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新秩序和促进政府职能转换的高度,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政会分离工作。各地要建立起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政会分离工作中重大问题,各级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为牵头单位,建立工作协调小组,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召集相关部门部署推进政会分离工作,负责组织检查督促政会分离工作。
  
  附件1:贵州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实施政会分离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2:贵州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政会分离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略)
  
  
贵州省监察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编委办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